上诉人钟增益、曾倩、广州致友营玩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步贤、刘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3
wifi信号增强器【案件字号】(2020)粤12民终22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邱杏花苏文华罗静芳
【审理法官】邱杏花苏文华罗静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钟;曾倩;广州致友营玩具有限公司;周步贤;刘秋红
【当事人】钟曾倩广州致友营玩具有限公司周步贤刘秋红
【当事人-个人】钟曾倩周步贤刘秋红
【当事人-公司】广州致友营玩具有限公司 种子
【法院级别】xp补丁包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钟;曾倩;广州致友营玩具有限公司
【被告】周步贤;刘秋红
描写风景优美的成语【本院观点】目前没有证据证明钟等三上诉人曾书面告知本院或者原审法院变更送达地址,现因其自身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而导致其无法实际接收《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根据《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
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规定,《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被退回原审法院之日即2020年7月12日视为送达之日。
【权责关键词】证明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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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目前没有证据证明钟等三上诉人曾书面告知本院或者原审法院变更送达地址,现因其自身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而导致其无法实际接收《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根据《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规定,《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被退回原审法院之日即2020年7月12日视为送达之日。钟通过聊天平台与原审法院取得联系并充分交流后,已知悉应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和其他上
诉事宜,但钟等三上诉人至今仍没有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钟、曾倩、广州致友营玩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9 07:43:42
上诉人钟增益、曾倩、广州致友营玩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步贤、刘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2民终22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郑爽大赞男友张恒
蛋白粉哪个牌子好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倩。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致友营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步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秋红。
上诉人钟、曾倩、广州致友营玩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步贤、刘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2020)粤1224民初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钟、曾倩、广州致友营玩具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于2020年7月2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按照地址确认书上的送达地址向三上诉人邮寄《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告知三上诉人应在送达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507.4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
处理。同月12日,该法院专递以门禁限外、电话无人接听为由被退回原审法院。2020年7月10日,原审法院通过聊天平台与钟沟通上诉及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等事宜,并向钟发送《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告知其应在当天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507.4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钟回复原审法院因经济困难正在筹集资金,准备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诉讼费。但是,钟、曾倩、广州致友营玩具有限公司至今没有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目前没有证据证明钟等三上诉人曾书面告知本院或者原审法院变更送达地址,现因其自身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而导致其无法实际接收《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根据《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规定,《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被退回原审法院之日即2020年7月12日视为送达之日。钟通过聊天平台与原审法院取得联系并充分交流后,已知悉应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和其他上诉事宜,但钟等三上诉人至今仍没有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法应
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钟、曾倩、广州致友营玩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杏花
审 判 员 苏文华
审 判 员 罗静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曾 铭
书 记 员 黎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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