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讲继承法律制度
单元二继承法律制度
知识点继承法基础
(一)继承人
1.继承人可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继承人的特征:
(1)继承人是自然人。
(2)继承人是《民法典》规定的自然人。任何法律规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取得遗产的人都不是继承人,如受遗赠人、酌情分得遗产的人等。
(3)继承人必须是没有丧失继承权的自然人。
【相关链接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相关链接2】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解释】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直系晚辈血亲,以及兄弟妹的子女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二)继承权
1.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2.继承权的行使,是指继承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
3.继承权的放弃
(1)继承权可以放弃。
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一种处分。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3)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提示】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4)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解释】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5)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4.受遗赠权的放弃
(1)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5.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条件: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提示】继承人有第(3)项至第(5)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6.受遗赠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产
遗产的特征:
(1)必须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2)必须是自然人个人所有的财产;
(3)必须是合法财产。
(四)继承的开始
遗嘱见证人
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死亡为继承开始的唯一原因。
(1)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2.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提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知识点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1.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适用。
2.在下列情况下,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1.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配偶、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2.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代位继承
1.代位继承的特征:
(1)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或者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又享有继承权的兄弟妹。
(2)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者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并对被继承人享有继承权的兄弟妹的子女。
(3)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4)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2. 《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对代位继承的规定(2021变化)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提示】被继承人的兄弟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2)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4)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5)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6)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7)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四)转继承
1.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五)应继份和酌情分得遗产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在下列情况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可以不均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不均分。
3.非继承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六)继承纠纷处理
1.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2.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多选题】宋某与江某是夫妻,育有三个儿子,分别是宋大,宋二和宋小。宋大英年早逝,留下一子宋小庆。宋二收入颇丰,但却拒绝赡养宋某和江某。后宋某因病去世,留下两栋房子和存款50万元。在办理丧事期间,宋小因太过悲痛导致心脏病发而死亡,留下一女宋倩倩。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宋小庆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B.宋小庆对宋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
C.宋倩倩属于转继承人
D.宋二因拒绝赡养宋某,导致其丧失继承资格
E.宋倩倩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本题中宋小庆是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选项AB正确。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而宋倩倩是转继承人,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选项C正确、选项E错误。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由此可知,宋二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而不是直接丧失继承资格。选项D错误。
知识点遗嘱继承
(一)遗嘱和遗嘱能力
1.遗嘱的特征: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依法处分其财产的资格。
(二)遗嘱的内容和形式
1.遗嘱的形式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解释】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
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6)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遗嘱见证人:
(1)除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外,都需要有两个见证人作为合法有效遗嘱的条件。
(2)法律规定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有: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②继承人、受遗赠人;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例题·多选题】下列遗嘱形式中,依法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的有()。(2020年)
A.口头遗嘱
B.打印遗嘱
C.录音录像遗嘱
D.自书遗嘱
E.代书遗嘱
『正确答案』ABC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遗嘱的形式。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所以选项ABCE正确。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所以选项D错误。
(三)有效遗嘱
1.有效遗嘱必须具备的条件:
(1)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4)遗嘱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2. 无效遗嘱的类型: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受胁迫、欺诈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5)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处分无效。
(四)遗嘱的变更和撤回
1.自然人变更或撤回遗嘱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进行。
2.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五)遗嘱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