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地⽅法院在审理⼀些案件的时候,对某些影响判决的结果不能进⾏裁定的时候,⼀般会向最⾼⼈民法院提出帮助,请求最⾼院予以确定,那么最⾼院关于代书遗嘱的司法解释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最⾼院关于代书遗嘱的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真实意思表⽰能否认定有效问题的答复
(2011年12⽉6⽇)
北京市⾼级⼈民法院:
你院京⾼法《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真实意思表⽰能否认定有效的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以及《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若⼲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
此复。
《民法典》
第⼀千⼀百三⼗五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在场见证,由其中⼀⼈代书,并由遗嘱⼈、代书⼈和其他见证⼈签名,注明年、⽉、⽇。遗嘱见证人
第⼀千⼀百三⼗六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在场见证。遗嘱⼈和见证⼈应当在遗嘱每⼀页签名,注明年、⽉、⽇。
第⼀千⼀百三⼗七条【录⾳录像遗嘱】以录⾳录像形式⽴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在场见证。遗嘱⼈和见证⼈应当在录⾳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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