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笔记(1121-1142)民法典后哪种遗嘱效⼒最⾼+各类遗嘱注意事
编者说
⼩伙伴们都学习完民法典了么?你们是怎么学习的呢?我学习民法典是购买了民法典编撰⽴法专家杨⽴新⽼师的课程,杨⽼师结合了他数⼗年的研究⼼得,对民法典条⽂本⾝的内涵、外延、⽴法背景以及⽴法当时学者观点和⽴法机关的意见冲突等等,都进⾏了解读。
听杨⽼师课程时,做了详细的笔记;这段时间⼜在重温学习笔记,突发奇想作为《民法典学习笔记》系列推送给⼤家,与⼤家⼀起学习。
推送顺序没有按照民法典的顺序来,是把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放在前⾯,后⾯按照民法典顺序来。
1121条【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在同⼀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的⼈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继承。
解读:第⼆款是新规则,原来规定在最⾼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没有继承⼈的⼈最先死亡;然后是有继承⼈的长辈;然后是有继承⼈的晚辈;如果都有继承⼈且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他们相互之间不发⽣继承关系,他们的遗产由他们的继承去继承。简化了继承规则。
如果能确定死亡时间,就按照真实时间。
1122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然⼈死亡时遗留的个⼈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解读:不能继承的遗产:国有资源的使⽤权(依据法律规定)、原来被继承⼈⽣前享有的抚恤⾦、劳保等(依据性质不得继承)
1125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有下列⾏为之⼀的,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
(⼆)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
(三)遗弃被继承⼈,或者虐待被继承⼈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设⽴、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表⽰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的,该继承⼈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有本条第⼀款规定⾏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解读:宽宥规则。新规则。绝对丧失继承权:1-2项,永远不得被宽恕;相对丧失继承权:3-5项。
第⼆项中,如果不是为了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不丧失继承权。
遗弃不需要情节严重,虐待需要情节严重。
欺诈或者胁迫⼿段+迫使或者妨碍。
宽宥有明⽰和默⽰形式,默⽰⽐如在遗嘱中增加为继承⼈。
五种⾏为,均永久丧失受遗赠权。
1128条【代位继承】被继承⼈的⼦⼥先于被继承⼈死亡的,由被继承⼈的⼦⼥的直系晚辈⾎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的兄弟妹先于被继承⼈死亡的,由被继承⼈的兄弟妹的⼦⼥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解读:第⼆款是新增,原来被继承⼈兄弟妹的⼦⼥不能代位继承。⼤多数国外法律中,继承向下流转,即第⼀顺序继承⼈是⼦⼥及其晚辈直系⾎亲。
被继承⼈的⼦⼥的直系晚辈⾎亲(不仅仅是第⼀代⼦⼥):孙⼦⼥、曾孙⼦⼥等都可以代位继承。
扩⼤了继承⼈范围,侄⼦、侄⼥、外甥、外甥⼥也可能成为继承⼈,尽量减少私⼈财产成为⽆主财产。注意,这⾥只能是兄弟妹的第⼀代⼦⼥,兄弟妹的孙⼦孙⼥等不可以。
1131条【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以外的依靠被继承⼈扶养的⼈,或者继承⼈以外的对被继承⼈扶养较多的⼈,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解读:酌分遗产,新增规则。条件放宽了。虽然不享有继承权,但可以酌情分得部分遗产,继续维持其基本⽣活,或者基于公平原则,尽了较多义务的⼈,可以享有继承权利。
删除了“缺乏劳动能⼒,⽆⽣活来源”这⼏个条件,只需要符合“依靠被继承⼈扶养”即可;后⾯是权利义务相⼀致的原则。
何为适当?只能酌情,有⼈认为不能超出法定继承⼈的继承份额。
1133条【遗嘱处分个⼈财产】⾃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遗嘱处分个⼈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
遗嘱见证
⾃然⼈可以⽴遗嘱将个⼈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中的⼀⼈或者数⼈继承。⾃然⼈可以⽴遗嘱将个⼈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组织、个⼈。⾃然⼈可以依法设⽴遗嘱信托。
解读:⼈为什么要做遗嘱?从什么时候开始做遗嘱?
遗嘱:遗产分配+指定遗嘱执⾏⼈(遗嘱执⾏⼈是新规定)。
第⼆款是遗嘱继承、第三款是遗赠规定。
第⼆款是遗嘱继承、第三款是遗赠规定。
遗嘱信托:新增规则。信托法上没有规定,所以遗嘱信托⽬前没有具体规则可适⽤(民法典通过的最后⼀分钟,增加了遗嘱信托这个条⽂)。
适⽤:⼦⼥幼⼩,财产交给信托公司或者信得过的其他⼈来管理、分配等。
1136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在场见证。遗嘱⼈和见证⼈应当在遗嘱每⼀页签名,注明年、⽉、⽇。
解读:⽬前打印机普及,增加了打印遗嘱。注意,打印遗嘱必须两个见证⼈全程在现场见证,⽽且遗嘱⼈和两个见证⼈都必须在遗嘱的每⼀页,都签名、写年⽉⽇。注意是每⼀页,⽽不是最后⼀页。⽽且是遗嘱⼈和见证⼈都要做。
⽐代书遗嘱的要求更严格,保证真实性。
其他国家规定打印遗嘱的很少,我国是第⼀个明确认可其效⼒的,具备时代特点。
1137条【录⾳录像遗嘱】以录⾳录像形式⽴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在场见证。遗嘱⼈和见证⼈应当在录⾳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
解读:单纯的录⾳遗嘱、单纯的录像遗嘱也是有效的。两个以上见证⼈、见证⼈⾝份情况(姓名、籍
贯、年龄、⼯作单位等等)+年⽉⽇、全程录⾳。录像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并且全程录像,录像中有遗嘱⼈和见证⼈的肖像,并注明时间等。
危机时刻不⽤⼝头遗嘱了,可以直接录⾳录像遗嘱了,⽐较简单,有可能被⼤量运⽤。
录⾳遗嘱中要有姓名能信息,录像遗嘱中要有肖像等,封存录⾳、录像遗嘱;后续在见证⼈见证下启封遗嘱。
1140条【遗嘱见证⼈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
(⼀)⽆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的⼈;
(⼆)继承⼈、受遗赠⼈;
(三)与继承⼈、受遗赠⼈有利害关系的⼈。
解读:不具备见证能⼒是新增的规则,虽然具有完全⾏为能⼒,但是其缺乏基本判断⼒,⽐如不能正常判断遗嘱⼈的真实意思表⽰,(智⼒稍微⽋缺等)。
1142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顺位】遗嘱⼈可以撤回、变更⾃⼰所⽴的遗嘱。
⽴遗嘱后,遗嘱⼈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解读:很重要的变化。撤销改为撤回,发⽣法律效⼒后才能撤销,还未⽣效时适⽤撤回,正确的修改,继承开始时遗嘱才⽣效。
⽐如遗嘱中把房⼦给A,但是后来⼜过户给B,变更了。
数份遗嘱,内容抵触,常见于⽼⼈,今天⼥⼉对他好,给⼥⼉;明天⼉⼦对他好,⼜给⼉⼦,总之总是变来变去。
注意,现在是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即时间最靠后的那份遗嘱效⼒最⾼,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效⼒。公证遗嘱效⼒最⾼是我国独创,其他国家没有。本⾝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