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律制度
一、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指财产继承,即公民死亡或宣告死亡后,按照法定程序,将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2)养老育幼原则
        (3)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
        (4)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
    (二)遗产和继承权
          1、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1)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收益。
          (2)遗产的范围       
        2、继承的开始和继承权的丧失
遗嘱见证人        (1)继承的开始
        (2)继承权的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财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案例(1)
      李铁山早年丧偶,1996年退休后开了个五金商店,由于商店地处闹市区,生意相当红火,几年下来攒了不少钱。小儿子李三因经常到店里拿钱,父亲不给即抢,并多次打伤父亲。一次李三因犯毒瘾又来抢钱,李铁山没给,李三拿刀就砍,李铁山当场死亡。二儿子李二恰巧看见父亲惨死,当即将李三打死,并因此被判刑12年。大儿子李大在办理父亲的丧事时,无意发现父亲的遗嘱,由三个儿子平分他的遗产。于是李大偷偷改了遗嘱,增加了l万元应继承份额。
    二、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的原则均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
        第一顺序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人: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人。
        问题:十八岁已打工的王强与十四岁正上初中的弟弟王海随母亲再婚后到继父李富家生活,十年后李富死亡,王强与王海能继承继父的遗产吗?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二)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应继承的遗产。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三)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案例
李某余早年丧妻,将儿子李某用、李某猛含辛茹苦地拉扯大。李某用与陈某世结婚后生下女儿李某娟。李某余本来可以安享晚年,可是他偏偏闲不住,在小镇上开了个小店修车,生意红红火火的。二○○○年五月,李某余病逝,留下修车积攒的10万元钱。李某用、李某猛未进行分割。李某用与妻子陈某世因感情不和于二○○一年六月离婚。二○○一年七月十日,李某用在出差途中遭遇车祸,不幸去世。李某娟要求继承其祖父李某余遗产中属于其父李某用应继承的分额,陈某世要求分割李某余遗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均遭到李某猛的拒绝。李某娟、陈某世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
1、本案中李某余的遗产继承人有哪些?
2、本案中李某余的遗产应该如何分配?
  案例(2)
    赵伟系某公司经理,其妻王某长期病休在家,夫妇二人生有一子一女。儿子赵宏于1995年与本厂职工王英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赵小刚。赵宏于1997年因车祸丧生。女儿赵娟未婚,与父母同住。赵伟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差,于1999年于某南方城市结识当地女青年钱某,次年钱某为赵伟生一子赵扬,赵扬一直随同母亲生活。2002年5月赵伟因车祸意外死亡,经查留有现金10万元,银行存款10万元。赵伟生前没有遗嘱,现其家人因继承份额发生纠纷。
(三)遗产分配的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6、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案例(3)
  张富与妻子在农村务农,独生儿子张利志已婚,与妻子杨静及小孙子小宝住在城里。1998年2月,恰逢农闲时节,张利志夫妇经商议,决定开车把父母从乡下接来小住数月,顺便也可帮忙照看其子小宝。不料在返乡途中,刚拿到驾照的张利志缺乏经验,不慎将车开下悬崖,待发现时三人全部丧生。张富夫妇听到消息后,伤心欲绝,于是草草变卖了张利志夫妇留有的全部财产加上存款合计4万元。现杨静惟一的杨宁提出,她也是杨静的继承人,要求继承部分遗产。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相互有继承
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三、遗嘱继承
      (一)遗嘱和遗嘱继承
        遗嘱是指公民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预先作出处分,并于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按其生前所立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二)遗嘱的有效条件及形式
      1 、遗嘱的有效条件
        (1)遗嘱人必须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或减少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以及胎儿对遗产的应继承份额。
        (4)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2、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案例4
李甲有两子李文和李武,李文有一子李小文。李甲在公证遗嘱中表示所有遗产由李文继承。李文得知后自书遗嘱:自己所有财产留给李小文,所有从父亲处继承的遗产归弟弟李武所有。李甲得知后十分感动,在李文遗嘱下加注“按李文意思办,但要留给李小文10万”。
李文不久去世,李甲也悲伤离世。 问:本案中李甲和李文的遗产如何继承?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孙四海病重期间召集两女一儿立下遗嘱,由儿子执笔,孙四海及两个女儿及儿子都在遗嘱上签了名,问:此遗嘱有效吗?
案例5
赵先生:我爸爸在小时候过继给了我叔伯爷爷,今年我叔伯爷爷去世,我的三个叔伯姑姑要求和我爸爸平分遗产。我爸爸手中有一份当年由别人代写的遗嘱,是用毛笔在红布上写的。现在有代写人和另一在场人两个人可以作证明,上面写明我叔伯爷爷去世后他的财产全部归我爸爸所有。因为我叔伯爷爷不识字,没有他的签字和画押。请问,这份遗嘱是否有效?我爸爸是否可以根据这份遗嘱继承遗产?
录音遗嘱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案例 6
1986年1月30日黄绍泉与姚秀清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姚秀清与其前夫生育三子女,石艳华、石艳丽、石卫东。黄绍泉与姚秀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位于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胜中社区物华小区30号楼西单元一楼西户70型楼房1套,交购房款27124元。2002年4月27日,姚秀清立录音遗嘱一份,内容为:将其个人财产70型楼房的一半处分给儿子石卫东继承。在场见证人有李宝珠、刘莉(均是无厉害关系的成年人)。2002年6月14日,姚秀清因病去世。2003年7月,姚秀清因生前在原滨南采油厂从事家属工劳动237个月,即自1966年7月至1986年3月,获得退养家属一次性退养金利息差6744.4元,由黄绍泉领取。本案中姚秀清的遗产应该如何分配?
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案例(8)
  吴某,丈夫早逝,夫妻二人共有二子一女,均由吴某扶养长大。长子周甲于1991年与王月结婚,生有一子周丁,周甲于1993年因病去世,王月伤心之余,决定不再婚,专心照顾儿子及多病的婆婆。次子周乙因意外事件刺激患精神病,被送往精神病院接受。女儿周丙甚得母亲喜爱,现在美国留学。1998年2月吴某因心脏病突发被王月送往医院,虽经数月的细心照料及,仍无法控制病情,于四个月后死亡。在其遗产继承问题上,远在美国的周丙来电话称,吴某死前曾打电话给她说,其死后全部遗产由周丙继承。本案遗产应该如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