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  嘱
遗嘱见证人立遗嘱人:xx,男,汉族,x年2月16日生,镇江*人,住xx室。
现我年事已高,所生子女均已成家立业。因为健康状况甚差,为避免身后家庭纠纷,趁现在思维清晰,特立遗嘱如下:
本人在有生之年有积蓄10.7万元,是我们夫妇共同所有,无争议,其中5.1万元存在我老婆xx名下,还剩5.6万元放在大儿子身上。现我因生病住院,急需用钱,我老婆带着5.1万元离家长住其前婚生女儿家中,对我不闻不问,住院期间的医药费、护理费等支出都是我的五子女负担。现在,经过我的慎重考虑,决定在我百年之后,将上述共有钱款,除去我住院期间的医药费、护理费等费用后的剩余部分中,属于我本人的份额,所有由我五个子女继承,我老婆xx及其它任何人没有继承权。
我百年之后,由我两个儿子负责料理后事,关于丧葬费用也由他们凭有关手续到我单位结算,其他人无权过问,如有结余归我的五个子女所有。
以上遗嘱是我的真实意愿,其他任何人无权干涉。
本遗嘱一式七份,由本人、xx和我五子女各保存一份。
立遗嘱人:
代书人:
见证人:
二○xx年  月  日
注:立遗嘱人xx第一枚指印为右手大姆指印,第二枚指印为右手食指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