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案例一: 李某系一退休干部,老伴去世多年,李某与长子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老人积攒了8万元存款,其长子对李某非常孝顺,而次子却对李某不闻不问,也不去探望老人,在李某患重病期间,长子与儿媳也尽心照顾李某,使李某非常感动,在其病危期间立下遗嘱,其所有的8万元存款由长子一人继承,由其长子朋友张某、王某做见证人,张某代书,但只有张某在遗嘱见证人处签名。后李某次子将李某长子诉至法庭,要求与其哥哥共同继承李某的8万元存款,李某长子出具了张某的代书遗嘱,并由见证人张某、王某出庭作证。但法庭却判决该代书遗嘱无效,该8万元存款由李某两子共同继承。理由是该代书遗嘱只有见证人张某签字,而王某没有签字所以不能确定其当时是否在场,因此也就不能作为见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因此,在代书遗嘱中,见证人必须在代书遗嘱上签字,并且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否则代书遗嘱是无效的。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以上这些人如果做了遗嘱见证人,那么代书遗嘱也是无效的。并且第二十条还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
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公证遗嘱在其他形式的遗嘱中效力是最高的。
继承案例二:钱某系一老人,其有82.7平米住房一套,钱某特别喜欢其在读大学的(21周岁)孙子,希望孙子能考上博士。钱某亲自书写立下遗嘱,在其死后其所有的房屋由孙子继承,并将此遗嘱秘密交给其孙保管。后钱某因病去世,钱某的房屋一直由钱某的儿子居住,半年后其子毕业回家想起爷爷钱某的房屋爷爷曾立下遗嘱由其继承,就拿着遗嘱要求其父腾出房屋,但其父拒绝,后钱某孙子诉至法院,要求其父腾房,但法院最后判决房屋遗赠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嘱见证人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人不包括孙子女与外孙子女,钱某将其遗产指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的行为称为遗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钱某的孙子没有在遗赠开始时两个月内表示是否接受或者放弃,则视为其放弃,该房屋只能由其钱某的继承人钱某之子继承。而不能由其孙受遗赠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