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管理制度范文
遗产继承管理制度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遗产继承管理制度,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遗产继承管理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公民和非自然人的遗产继承事务。
第三条 遗产继承管理机构为人民法院。
第四条 遗产继承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处理遗产继承事务。
第五条 公民和非自然人享有平等继承遗产的权利,不得以种族、性别、宗教、政治等不合理原因进行歧视。
第二章 遗嘱的效力
第六条 对公民和非自然人的遗嘱具有法定效力,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具备下列情形的遗嘱为有效遗嘱:
(一)书面形式,由遗嘱人亲笔签名;
(二)在两个以上见证人的见证下签名;
(三)保留原件。
第八条 如果遗嘱的签名、日期等存在疑义,可以通过法医鉴定、笔迹鉴定等方式进行确认。
第九条 遗嘱应当明确指定遗产的继承人,继承份额及其他相关事项,不能涉及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 遗嘱可以通过撤销、变更等方式失效或产生效力,撤销、变更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章 继承权的行使
第十一条 继承人有权行使和处分继承的遗产,但不能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放弃其继承权:
(一)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继承或声明继承。
第十三条 继承人可以受遗赠,但受遗赠的财产和权益不得超过其继承份额。
第十四条 未成年的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过程中,由其监护人代理进行权益行使和处分,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监护人。
第十五条 继承人行使继承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行使继承权,不得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遗产的分配
第十六条 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妹。
第十七条 配偶享有一份合法继承份额,子女享有合法继承份额的一半,父母享有合法继承份额的一半,兄弟妹享有合法继承份额的一半。
第十八条 如果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者没有继承人,遗产将根据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继承人应当根据遗产的实际情况,依法履行遗产清偿义务,清偿顺序为:债务、生活必需品、继承人家庭的需求。
第二十条 继承人在行使继承权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的纳税义务。
第五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一条 遗产继承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处理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遗嘱见证人
第二十三条 遗产继承争议的调解、裁决应当公平、公正、公开。继承人对调解、裁决不满意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六章 违法行为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继承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欺诈、恶意串通、虚假文件等手段行使继承权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遗嘱见证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虚明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遗产继承管理制度的修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遗产继承管理制度中涉及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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