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待遇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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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待遇相关法条
在教招考试当中,法律法规一直是考试的一个重要考点,而法规内容纷繁复杂,难以记忆。
与教师相关的法律纷繁复杂,记忆负担更是加重。今天就让我们来梳理一下有关教师待遇的法条吧。
一、金钱待遇
【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为《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由县级人民政府为主进行管理,所以义务教育是“吃当地饭”的,因此对于老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只规定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而不是国家公务员。
【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大多数考生认为特岗教师大多就职于“边远贫困地区”,导致错误地将“特殊岗位补助津贴”与“边远贫困地区”匹配在一起,认为“特殊岗位补助津贴”是给“特岗教师”的。但此处的“特殊岗位”指的是从事“特殊教育”的老师,即接收智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视力残疾的儿童的特殊学校的老师。
二、休闲待遇
【社会公共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与其他有关单纯对学生实行优待的法条不同,此条不仅适用于学生,也适用于老师。
【节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六条规定,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将每年的9月10日定为教师节。不仅教师节的时间具有可考性,会议的时间同样需要识记备考。
三、生活待遇
【住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此处只是提出对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优惠、方便等,如某些学校在学校周边建设教职工公寓等,而不是直接为其解决住房问题。
【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退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条规定,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四、保驾护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浮力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五、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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