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政府架构及公务员队伍状况
新加坡只设一级中央政府,共15个部委,目前有6.5万名公务员。其中教师和医生占大部分,在各部委机关工作的公务员只有2万名。香港公务员的范围比较广泛,公务员所服务的部门,包括12个决策局和直属的57个部门和机构,还包括政府办的学校、医院等公共事业单位,以及公共工程及设施、清洁及公众卫生、消防及警务系统等。截至2010年底,香港公务员约为15.8万人。
二、职位分类管理
新加坡的公务员职位,从横向按工作性质划分为六个类别,即行政服务类、专业服务类、执行服务类、文书服务类、技术服务类和办公室服务类。按纵向职务层次划分,自上而下分为常务秘书、副常务秘书、首席助理秘书、助理秘书、高级行政助理、行政助理等。每一个职务又分为若干对应的职级。
三、以职位为基础的管理
新加坡和香港都是在对公务员职位进行科学分类和合理设置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和不同级别的职位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
新加坡公务员实行聘用制。所有空缺职位必须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各部门通用的行政职位人员及国会、审计服务人员,由公共服务委员会招聘,然后分配到各个部门。不同级别公务员的招聘程序各异,分别由公共服务委员会、特别人事局、高级人事局及政府部门人事局负责实施。新加坡公务员实行试用期制度。录取后有两年的岗位试用期。两年期满,工作有成效,并经考核合格,方可成为正式公务员,否则,取消公务员资格。
四、考核及潜能评估
新加坡和香港都有规范的公务员考核制度。以新加坡为例,新加坡每年要对公务员进行一次绩效考核和潜能评估。为确保公共服务部门的“优秀领袖人才”后继有人,新加坡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把公务员考核评估的重点,由“工作表现”转到“潜在能力”,并通过考核和评估着手整体精英队伍的筹划和培养工作。评估潜能的最大好处是可以衡量公务员的长远表现,并初步预测其退休之前所能胜任的最高职位。对被认为有发展潜力的公务员,政府部门将安排适当的培训机会(包括选送到欧美国家一些著名大学深造)以及发展机会(
调任更合适的职位),并据此策划所在机构的继任计划。
新加坡与中国的公务员制度建设比较国家公务员工资
一、公务员的录用
新加坡的公务员考试制度除强调公开、公平、择优录用和一定的学历资格条件外,还对应聘者品德、修养等个人背景情况审查非常严格。应聘者一旦被发现私生活不检点或者有不良嗜好,即被拒于公务员队伍之外。之所以采取这种措施,是因为新加坡一向将保持公务员队伍的“廉能”视为有效治理国家的必要条件。学历资格和考试,大致可以反映应聘者是否符合“能”的要求,但是不能考察出应聘者在被录用为公务员之后是否能做到“廉”。为了保证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具备良好的素质,减少公务员贪污腐化的现象,新加坡政府把录用前的品德修养审查视为防止公务员贪污腐化的有效办法。通过对应聘者的品德、修养等个人背景情况进行严格而详细的审查,防患于未然,有效地防止那些染有不良嗜好和品行不端的人进入公务员队伍,为政府机构的廉洁运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在新加坡,对于法定上任的国家公务员还规定必须在法院宣誓官面前进行出任宣誓。通过宣誓激发公务员对自己即将从事的职务的神圣感以及对自己行为的自律感。
与新加坡公务员录用制度相比,我国的公务员录用制度在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方面还应当加大力度,尤其应当增加公务员录用后期工作的透明度,强化对录用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不能仅仅局限于对各部门录用结果的审批,还要有其他更有效的措施。如:对于容易出现纰漏的公务员录用后期工作除了本机关人事部门负责以外,还应当有人事主管部门的监督性参与;要向条件较好而未被录用的人员说明理由并允许其申诉;要加大查处录用工作中的违法乱纪行为的力度,等等。另外,从新加坡的经验我们可以发现,要形成一支高效、廉能的公务员队伍,光有“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考试形式还远远不够,还应强调公务员录用过程中对应考人员政治、道德品质的考察,坚持德才兼备的方针。考察政治、道德品质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审查应考人员的档案材料,二是向应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等了解其一贯的表现。在这两种方式的考察过程中必须做到在广度上要加大范围、深度上要考察彻底。
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比较
新加坡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比较完备,它具有下列主要特点:一是财产申报的对象范围相当广泛,所有公务员都在申报之列;二是申报内容涉及公务员财产和利益的各个主要方面,不仅包括本人的财产和利益,还包括配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财产、利益;三是部门负责人和专门机构承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的主要责任。这些特点使新加坡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行之有效。财产申报对象和内容的广泛,有利于政府对每一位公务员进行全面的监督。强化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则有利于各部门增强对本部门公务员约束和监督的自觉性。
我国目前还没有实行针对所有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考虑到政治、经济体制的特点,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对象范围既包括一定级别以上的公务员,也包括一部分非公务员的其他国有单位领导人。根据199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领导干部,和社会团体、事业单
位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必须依照规定申报收入。应该说,上述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是监督的重点对象,因为他们掌握较大的权力,相应地所具备的以权谋私机会较多。理想的财产申报制度应当是针对每一位公务员的,但是由于我国公务员队伍庞大,如果实行全面申报,成本过高而且效益不一定好,因而目前尚不具备实行全面申报的条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今后仍应当逐步扩大财产申报的适用范围,特别是要将经济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一般干部以及乡镇一级的基层领导干部也包括进来。
三、工资福利制度的比较
新加坡政府认为,与其让公务员通过不法途径获取钱财,不如给予其优厚待遇。也就是说,虽然政府实行高薪养廉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但是与因公务员贪污腐败而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害以及因优秀人才的流失对政府有效运作的影响相比,这种投入是值得的。
新加坡公务员的总体工资水平比社会平均工资高了很多,而且享有定期休假,退休后享受养老金、提高福利待遇等政策。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加坡以“高薪养廉”为特征的公务员工资薪金制度,尽管还争论较大,但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效仿。客观地说,在多数实行高薪养廉的国家,反腐败是卓有成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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