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章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公布日期】1999.06.17
【文 号】建总发[1999]79号
【施行日期】1999.06.1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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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章程》的通知
  (1999年6月17日 建总发[1999]79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浦东分行:
  在因特网和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必须及时调整经营方式才能满足网络时代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从而在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国外经验表明,利用因特网开展金融交易的成本大大低于传统经营渠道的成本,低成本条件下市场拓展余地也会相应加大。鉴于此,我行于1998年9月决定开发网上银行业务,经过八个多月的设计、开发,网上银行业务即将在试点分行开通。
  所谓网上银行是以因特网这一信息高速公路为载体,将传统柜面的银行业务不受时间、地域限制地延伸,为银行客户提供综合、统一、安全、实时的银行服务,是银行业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新渠道。为规范网上银行业务,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章程》,该章程确立了网上银行业务的原则、范围和管理结构等基础性规范,是我行对外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和对内制定相应管理制度的依据。该章程经总行第二十七次行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全行,请试点分行认真执行。
附:        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的管理,保障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的安全有效运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网上银行是中国建设银行建立的借助于因特网技术提供信息服务和金融交易服务的网络自动服务系统。
  第三条 网上银行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即在保障系统运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拓展业务范围,增强系统功能,为客户提供优质安全服务。
  第四条 网上银行是中国建设银行在因特网上进行企业形象宣传的途径,其提供的信息服务和金融交易服务应与企业形象有机结合。
  第五条 网上银行服务应以支持电子商务为主要发展方向。
第二章 业务种类
  第六条 网上银行可以提供下列信息服务:
  (一)发布关于中国建设银行的基本信息;
  (二)发布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各项业务的介绍和使用的信息;
  (三)发布为方便客户而收集的公共信息;
  (四)发布有利于中国建设银行企业形象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网上银行可以为客户提供下列金融交易服务:
  (一)查询业务;
  (二)转账业务;
  (三)信用卡业务;
  (四)代收代付业务;
  (五)证券资金转账业务;
  (六)挂失业务;
  (七)其他适用于通过网上银行提供的交易服务。
  第八条 网上银行的信息应定期予以更新,网上银行的金融交易服务应视交易环境的变化适时予以调整。
第三章 服务对象
  第九条 任何因特网用户均可使用网上银行信息服务;凡已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账户的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申请网上银行交易服务。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申请网上银行服务的客户应按规定填写书面申请表,并交验申请人有效证件。申请表内的各项资料必须真实。
  第十一条 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办行应对客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提供网上银行服务的,应与客户签订《网上银行服务协议》,并发放电子证书和密码。
第五章 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网上银行客户应妥善保管电子证书和密码,电子证书和密码丢失或遗忘,客户应立即通知银行,并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三条 网上银行客户可通过因特网向银行发送指令,进行自助服务,办理申请的各项业务。客户应对所发送的指令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如客户发现银行错误处理其指令,应及时通知银行。
  第十五条 网上银行客户使用网上银行交易服务,除按照银行同类业务标准支付费用外,不需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第六章 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网上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处理客户的指令。
  第十七条 网上银行应向客户揭示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及其分担原则。
  第十八条 网上银行因统计和管理的需要有权使用客户资料,同时对客户资料有保密义务,未经客户许可,不得对第三人提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国建设银行在处理客户交易指令的过程中发生错误,应建立调查程序,在合理时间内查明错误情况,确定责任的归属。对由于客户操作失误或客户电子证书、密码丢失所致的风险,中国建设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 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总行网上银行部集中管理网上银行业务。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分行,应设立相应的网上银行管理机构,在总行网上银行部指导下,负责经营管理本行的网上银行业务。
  第二十一条 中国建设银行根据需要在全国设立若干网上银行区域中心,在总行领导下,负责管理和协调相应区域内分行的网上银行金融交易服务。
  第二十二条 网上银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建立网上银行管理体系,保证网上银行各项业务的规范化发展;
  (二)负责开发新的适应市场需求的网上银行服务产品,改进网上银行服务水平;
  (三)负责网上银行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
  (四)负责网上客户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国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开办网上银行业务须报总行批准。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网上银行各项服务的设计和开发应能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
  第二十五条 中国建设银行应成立认证机构(CA)并向客户发放电子证书。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网上银行管理机构、认证机构与科学部门共同对网上银行系统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七条 网上银行交易应遵循严格的交易规程。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是中国建设银行开展网上银行服务的依据,中国建设银行制定的任何网上银行规范均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