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公文种类 2
第三章 公文格式 3
第五章 公文拟制 8
第六章 公文办理 12
第七章 公文管理 15
第八章 附 则 16
第1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文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文是全行实施经营管理、履行职能、处理公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制度,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依法开展经营管理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包括行政性公文和规章性公文。
第三条 根据公文载体的不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文分为电子公文和纸质公文,两者具有同等效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子公文(不含国家秘密公文)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综合办公信息处理平台(以下简称“OA平台”)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电子公文附件在容量超过100M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可通过企业内部即时通讯工具(以下简称“腾讯通”)加密
传输或纸质邮寄,严禁通过互联网(腾讯通除外)办理、传输。除涉及国家秘密或内容敏感、形式特殊的公文可通过纸质方式进行处理外,其他公文应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OA平台处理。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一级支行以上(含一级支行)机构办公室或者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办公室”)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行内各部门应配备综合员负责部门内公文运转工作,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七条 各单位办公室主管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单位公文处理工作。
第2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行政性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特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六)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单位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七)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和监管机构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单位和监管机构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和监管机构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
(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十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性公文的分类及其适用对象按照行内规章制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3章 公文格式
第十一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发文单位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单位和内部发送单位、联系人和、印刷份数、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及国家秘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核心商秘的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2)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相关保密规定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涉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业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相关保密规定分别标注“核心商密”“普通商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单位标志。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单位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单位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单位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单位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单位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发文单位可在标题中省略。
(8)主送单位。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的附件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单位署名。署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单位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单位印章,并与署名单位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单位和内部发送单位。抄送单位是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内部发送单位指本级单位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有关内设部门。
(十七)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单位和送印日期。
(十八)联系人和。联系人部门、姓名及。
(十九)印刷份数。发文单位印制纸质文件的份数。
(二十)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除特殊情形外,正文与附件均应标注页码。
第十二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文格式》执行。
第十三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四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标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4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五条 行文应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家有关部门以公告、通告方式或在国家级报刊上全文发布的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关的行政规章等,视为正式公文遵照执行。除需结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际情况提出贯彻要求外,一般不再另行转发。
(二)各单位应当依据职责和授权积极主动地处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能合并发文的不单独行文。
(四)对可以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审批系统实现申请、审批的事项,若无特殊要求,不再以文件重复审批。
第十六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董事会、监事会有关决策和决议事项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印发执行或对外发布。
(二)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单位。
第十七条 向上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单位,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单位和同级单位,但不能同时抄送上级单位的内设部门和下级单位。
(二)要严格按照职权范围和隶属关系行文。超出内设部门权限的、涉及全行性的重要事项,应经行领导授权后以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行文,内设部门不得擅自越权向上级单位行文;属于各单位内设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单位。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凡在其他文种中夹带请示事项,上级单位不予批复,未得到及时批复造成工作延误或损失的由行文方承担责任。作为上行文的“意见”,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上级行应当对下级行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上银行查询(五)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不得以本单位负责人名义向上级单位报送公文,更不能多头分送。确需直接报送领导同志的,应附有关领导同志交办的批示。情况紧急确需直接分送有关领导的,应注明已分送的领导同志。
第十八条 向下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各单位在职权范围内,可以对辖属机构下发指示性文件,指导工作,布置任务。
(二)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单位的直接上级单位。
(三)各单位办公室根据本单位负责人授权可以向下级单位行文。其他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以“函”的形式向上下级单位相关部门和本级单位各部门行文,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向下级单位行文(非指令性公文),行文内容仅限于在其职权范围内布置事务性工作、明确本专业一般性的具体操作办法、询问和答复问题及联系其他事项。不能用部门函印发涉及全行政策性、规章性文书和审批下达应该由本级单位审批下达的事项。各部门以函件形式行文,应同时抄送本级单位办公室。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办公室经请示行领导同意后,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九条 向同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各级单位可以与同级或相应的党政机关、政府部门、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联合行文。
(二)各单位可在职权范围内以“函”的形式向相应的党政机关、政府部门、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行文,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