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7
【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60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阳李斌成何义林
【审理法官】刘阳李斌成何义林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龚建和;陈晓薇;陈道云;陈璋
【当事人】龚建和陈晓薇陈道云陈璋
【当事人-个人】龚建和陈晓薇陈道云陈璋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龚建和 龚建
【被告】陈晓薇;陈道云;陈璋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龚建和在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后,无合理理由而未在一审法院通知的交纳上诉费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龚建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23:18:15
龚建和、陈晓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民终604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建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晓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道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璋。
审理经过 上诉人龚建和因与被上诉人陈晓薇、陈道云、陈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6民初9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龚建和在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后,无合理理由而未在一审法院通知的交纳上诉费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龚建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刘 阳
审判员 李斌成
审判员 何义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晓玲
书记员陈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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