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2.19
∙【字 号】渝发改能[2014]125号
∙【施行日期】2014.0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水电工程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
(渝发改能〔2014〕125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
为了做好水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保障我市水电项目规范建设、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渝发改法〔2013〕1203号)、《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263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36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92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水电项目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进一步规范、完善如下,请各区县(自治县)、各单位严格执行。
一、流域水能梯级开发规划
水电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建设应当按照流域水能梯级开发规划进行。流域水能梯级开发规划
是水电项目核准(审批)的依据。水能梯级开发规划由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我市境内河流分为三级,第一级为国家主要河流,包括长江干流、嘉陵江干流、乌江干流、涪江干流、酉水干流;第二级为我市主要河流,包括省际河流、主要跨区县(含边界)河流和部分其他重要河流(具体名单附后)。第三级为除第一级和第二级以外的其他河流。第一级河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建设,第二级河流由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建设,第三级河流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规划建设。
二、水电开发权出让和变更
水电开发权出让按《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管理办法》(渝府发〔2006〕50号)执行。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开发权出让,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水利局组织实施;总装机1万千瓦以上、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开发权出让,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总装机1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开发权出让,由区县水利局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水利局备案。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05号)
规定,我市水电开发不收取开发权出让金。变更开发权项目业主的,按权限由原批准单位重新批复。
三、工程勘察设计、核准和重大设计变更
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参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361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按照核准权限负责和参与本行政区域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我市对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实行技术审查制度,委托具有水电咨询资质的咨询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水电工程技术审查包括河流水电规划报告(或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报告)审查、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专题报告审查。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常蓄水位、工程枢纽布置和施工总布置等专题由项目业主自行决定是否进行技术审查,鼓励项目业主进行上述四个专题的技术审查或咨询。
水电项目核准按《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执行。企业投资建设水电工程项目的,由项目业主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所确定的核准权限,报相应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核准。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渝发改法〔2013〕1203号)规定,除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上的水电站项目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外,我市主要河流(具体名单附后)上水电站项目、非主要河流上联合梯级开发及跨区县(自治县)建设的水电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水电站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核准。
已核准(审批)的水电项目工程方案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和已建工程实施改造改建的,应按核准权限报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电网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办理电力上网手续(水电工程重大设计变更范围目录附后)。
四、工程投资规模调整
我市水电工程投资规模调整参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92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程验收管理
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审批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按规定权限负责和受委托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渝发改法〔2013〕1203号)文件出台前,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含批准设计变更)的水电站项目仍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验收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核准(含批准设计变更)的水电站项目仍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负责验收工作。
水电工程验收包括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阶段验收分为工程截流验收、蓄水验收和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在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工程蓄水验收和工程枢纽专项验收应由有水利水电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鉴定。
市级审批水电工程验收的有关依据、验收材料主要内容、通过验收的基本条件,原则上参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263号)执行。
市级核准(审批)水电工程验收实行分级和分类验收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大坝最大坝高30米以上(含)水电工程截流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有水电甲级咨询资质的单位、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工程截流验收委员会进行;大坝最大坝高30米以下水电工程截流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工程截流验收委员会进行。
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含)的水电工程蓄水验收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水电甲级咨询资质的单位、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组织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进行;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100万立方米以上(含)的水电工程蓄水验收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有水电甲级咨询资质的单位会同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组织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进行;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电工程蓄水验收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会同项目业主组织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进行。
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工程建设方案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含改造改建)未按规定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不予验收。
装机规模5万千瓦以上(含)水电工程,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水电甲级咨询资质的单位、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装机规模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有水电甲级咨询资质的单位会同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
工程决算验收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有水电甲级咨询资质的咨询单位会同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其中,装机规模5万千瓦以上(含)的水电项目需由具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咨询单位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审计,并出具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提交验收委员会审议。
工程竣工验收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可委托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具体执行。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水电工程,由市发展改革委颁发竣工验收证书(批复)。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固定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
水电工程验收管理的其他要求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水电改造验收
本通知已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渝文审〔2014〕8号文审查登记。
附件: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361号)(略)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