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项目部设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局及上级管理部门有关机械设备管理办法、政策、条例、法规,认真贯彻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E&OHS安全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加强项目部设备统一管理,提高机械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依据工程局和上级管理部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工程局和上级管理部门的管理办法,结合项目部机械设备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单台价值在2000元以上,同时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发挥作用的机械设备列入固定资产,2000元以下的机械设备列入机具(流动资产)管理。
为便于管理,单台价值在2000元〜5000元的办公设备及小型机器具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分三年摊销完设备原值,建立辅助帐管理。
第三条:设备管理的任务是对项目部所属设备进行统一管理,做到装备合理、择优选型、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更新,不断改善和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设备潜力,确保施工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设备管理应遵循技术先进,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维修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认真抓好设备的供、管、养、用、修各个环节,是各级领导、设备管理者及操作者的重要职责,项目部所属各单位要把设备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达到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
第六条:结合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E&OHS安全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制定设备管理具体实施细则,逐步健全设备管理办法,做到持续改进。
第二章设备的采购与验收
第一条:编制设备采购计划,根据现有设备的利用率及施工生产的实际情况需要,对比购
置新设备和外租设备的经济性,必须购置时力求性能先进,通用性好,价格合理,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同时,采购的产品要符合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E&OHS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第二条:采购计划必须要有编制说明、具体用途、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性能要求,数量及配套情况。
第三条:AB类设备的采购由工程局资产管理部办理(单台价值50万元以上);CD类设备金额在3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设备报上级管理部门经工程局审批后,由项目部党政联席会审定,行政正职签发;金额在10万元以下,5千元以上(含5千元)项目部行政正职审批;可由项目部物资设备管理部门,按照工程局设备管理办法中设备采购程序进行采购;5千元以下,2千元以上的设备、机具,由项目部设备管理部门按照工程局设备管理办法中设备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第四条:由项目部采购的设备要按E&OHS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填写《设备购置安全审查报告单》。
第五条:项目部自购的设备必须根据采购计划、设备询价报告单及评审小组意见,以书面形式报请项目部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项目部设备管理部门根据工程中标项目或生产经营需要,本着先平衡调剂后采购的原则,编制设备购置计划,上报工程局资产管理部和上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设备采购采取公开邀请招标、平等竞争的办法,采购过程必须货比三家,确保质优价廉,采购过程中所有相关信息必须准确,及时反馈。项目部所属各单位应按采购权限上报。
第九条:采购合同的签定,必须有采购评审小组(设备、财务、工程、纪检)对供方的资质、产品、性能、质量、价格、售后服务、承诺条件等进行评审,并做好记录,经项目经理批准后生效。
第十条:外购设备的付款必须有计划审批表、询价报告单、订货合同,原则上应是货到验收合格后支票兑付,应预留10-15%的质保金,质保金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余款付清。
第十一条:对先付款后发货的厂商,必须由懂业务、技术精的专业人员和采购人员共同确
水电改造验收认质量要求方可付款购置,但仍需留10-15%质保金。
第十二条:新购设备到货后,项目部设备主管部门组织使用单位及有关技术人员,依据定货合同,组织外观验收检查,包括运输过程中有无损坏;规格型号是否相符;附机、附件是否齐全;技术资料等是否与合同相一致;产品是否符合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第十三条:进口设备由供方提供海关证明文件,并与当地商检部门取得联系,发现数量短缺及质量问题,应在质保期内提出索赔或退货。
第十四条:按设备验收单规定内容,填写设备验收单,由采购人员、验收(保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仓库负责人签字生效。
第十五条:试运行验收、外观验收无问题后,要依据使用说明书进行试运行,检查有无渗漏及松动,技术性能是否和设计要求一致,起吊设备,压力容器的验收要有国家质量监督局质检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填写机电设备验收单并移交
使用单位。
第十六条:工程局内及项目部内调拨设备的验收,参照工程局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及工程局发局资(2005)2号文《设备退场、设备修理进(出)厂验收标准》执行,项目部所属各单位之间调拨设备,需办理机电设备移交单,机电设备退库单及机电设备内部使用合同。
第十七条:在设备验收中发现问题:如未按时到货;收到的设备不符和合同要求;附件不全(缺件、缺资料、缺随机工具);发生途中损失等,应在质保期内,及时依据合同条款的要求处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八条:自制改造和大修设备的验收应由设备、技术、制安部门及承担自制改造(大修)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单及验收纪要,签字认可。
第三章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第一条:设备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分级负责,有偿使用。
第二条:设备的使用要符合E&OHS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各项要求,设备使用要对其环境因素和危险源进行辩识、评价,对形成重大环境因素或危险源的,要有相关控制
记录或措施;同时负责所用设备的环境与安全隐患治理。
第三条:设备的使用,由项目部物资设备办根据各单位生产经营需要,负责统一调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不执行项目部的调动,对于项目部内部单位之间的调拨,如有异议时,由物资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协调。
第四条:ABC类设备的使用严格执行定机、定人、定岗位的责任制,机长负责,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无证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