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一):医学诊断证明书的规范管理 . 医学诊断证明书的规范管理 作者:韩春英 鄢晶 《医学信息》2xx年第06期 摘要:医师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在医院普遍使用。加强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规范管理,要求医师对于医学诊断证明的书写必须严谨和规范;做到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医疗机构专用印章;通过应用公示告知事项等措施,预防与医学诊断证明书有关的医疗纠纷。 关键词:依法书写;规范管理;医疗纠纷 医学诊断证明书包括两部分,医师开具医学诊断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两部分合一,才是一份完整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真正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多年来,我院医务工作者努力探索,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管理制度,杜绝了与医学诊断证明书有关的医疗纠纷。 1 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写的要点 医学诊断证明是指医师对就诊患者伤势或病情所做出记载和诊断意见,包括两部分,记载患者主诉病情和医师观察到的病情和伤害情况;医师对患者伤势或病情所做的诊断意见以及何种处置的记载。医师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必须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单一性,这是每个医师必须拥有的责任,也是最基本的义务[1]。
1.1 诊断证明的出具必须是合法性 诊断证明的出具是法律规定,是医师的权利,也是医师的
义务。《执业医师法》第23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诊断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件,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已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违者出具医学诊断证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诊断证明出具必须是客观性 诊断证明的内容要求符合客观事实性,只能记载疾病的诊断名称、时间、结果等,不能出具有关的费用,甚至预期医疗费用等。诊断证明必须是经治医师出具,非经亲自诊治的医师不得出具,最后还得签名为准。
1.3诊断证明的出具必须是单一性 对同一诊断证明只能出具一份,且只能交给予患者本人或患者委托人,对死亡或昏迷的患者交给法定的监护人或继承人。若同一诊断证明需要多份时,必须是原件的复印件,注明经核实与原件一致方可加盖医疗机构专用章。 2 加盖医学诊断证明专用章的要点
(文章二):诊断证明书病假条 xx市急救医疗中心 xx市第四人民医院 疾病诊断证明出具办法为了方便病人就医,在保障病人隐私的同时提高服务效率,规范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明 材料的开具,特作如下规定:
(一)、患者门诊、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书开具后应3日内在门诊服务台盖章(包括门诊 休息一个月以上的假条)。
(二)、门诊病人就医完成后需要出具疾病诊断证明的,医师应当核实病人身份,方能书写 疾病诊断证明。一个月以上的假条需有科主任签字并盖章确认。门诊服务台应核对疾病诊断 证明书和门诊病历及有效身份证明(驾照、医保卡等)后,在门诊就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 书上盖骑缝章。门诊医师应当主动提醒患者及时复诊,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并盖章。
(三)、原则上不同意补疾病诊断证明,尤其是假条,特殊情况下,确需补病假条时应注意: 社保卡看病
(1)、患者就诊补假时,诊治医师必须在门诊病历上写清楚病情、休假等情况
(2)、补病假条时,病假条上日期为此次来院就诊日期,建议休假时间应注明(补x年x月 x日-x年x月x日假)。如:患者2xx年3月4日来院就诊,病情需要继续休息,需补2xx 年2月1日至2月28日的假,病假条上日期应为2xx年3月4日,建议“休壹月(补2xx 年2月1日—2xx年2月28日休假)”。
(3)、如患者因自身原因或医师未告知造成当时出具的病假条超过3天未及时盖章,按补假 处理,原病假条作废,医师需重新出具补假假条。
(四)、住院病人出院前需要提供疾病诊断证明的,医师应当核实病人身份并将病人有效身 份证明复印件留在病历档案中。住院病人家属或代理人,保险公司,工作单位等需要疾病诊 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当同时核实病人、代办人身份并将病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留 在病历档案中。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需要副主任医师签字并加盖工作章确认后才能在门诊 服务台盖“疾病诊断证明章”。
(五)、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各科务必通知医务人员熟悉上述规定,规范开具疾病诊 断书,并告知患者盖章的注意事项,避免误解,产生医患矛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