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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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江永,*,198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上海凯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杜江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杜江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杜江
本院认为,原告杜江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江永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杜江永负担,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任 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唐敏杰
书 记 员  张忆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