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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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强,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子,北京嘉润(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米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兴社区塘东光电研发大厦1-1508。
法定代表人:王海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杰彬,*,该公司员工。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中有需要提交的新证据或新事实需要核实,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同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杜江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
审 判 员 袁建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慧超
书 记 员 袁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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