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是联合国系统内惟一主管文化事务的政府间组织,长期致力于物质遗产(或称有形遗产)和非物质遗产(或称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这里让我们参照“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遗产有关的重要日期”(《信使》2006年5月刊),同时结合相关文献和事件的追踪,来回顾《公约》出台的简要历程和重要举措。
1966年,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了《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该《宣言》为在教科文组织框架范围内制定文化政策奠定了基础。
1970年,召开了关于文化政策的体制、行政及财政问题政府间会议(威尼斯,意大利),开始提出与“文化的发展”和“发展的文化维度”相关的理念。
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获得通过。当时就有一些会员国对保护“非物质遗产”(虽然当时并未形成这个概念)的重要性表示了关注。
1976年,世界遗产委员会成立,1978年,首批遗址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1973年,玻利维亚政府建议为《世界版权公约》增加一项关于保护民俗(Folklore)的《议定书》。
1982年,世界文化政策会议(墨西哥市)承认后来被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一类问题越来越重要,并将“非物质因素”纳入到了有关文化和文化遗产的新定义中。
1982年,教科文组织成立保护民俗专家委员会,并在其机构中建立了“非物质遗产处”(Section for the Non-Physical Heritage);
1989年,在教科文组织第25届全体大会上通过《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
1993年,在韩国的提议下,教科文组织执行局154次会议通过决议,建立“人类活财富”(Living Human Treasures)工作指南,1994年启动该项目的行动计划,专门针对“人”──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民间艺人”或“传承人”的保护而设立。
1996年,世界文化发展委员会的报告《我们具有创造的多样性》指出,1972通过的《世界遗产公约》无法适用于手工艺、舞蹈、口头传统等类型的表达文化遗产。报告呼吁对此进行深入研究,正式承认这些遍布全球的非物质遗产和财富。
1997年教科文组织与摩洛哥国家委员会于6月在马拉喀什(Marrakesh )组织“保护大众文化空间”的国际咨询会,“口头遗产”作为一个遗产概念正式进入教科文的文献和并被相关举措所采纳;
1997-1998年,教科文组织启动“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
1998年,政府间文化政策促进发展会议(斯德哥尔摩)召开;
1999年教科文组织与史密森尼学会在美国华盛顿特区共同组办国际会议:“《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全球评估:在地赋权与国际合作”,对《建议案》通过10年来的效果和争论进行全面评价。
2001年5月,宣布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19项代表作获得通过,中国昆曲入选;同年10月,成员国通过《文化多样性世界宣言》,包括一个行动计划;
2002 年9 月UNESCO 组织召开了第三次国际文化部长圆桌会议, 会议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伊斯坦布尔宣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进入起草阶段;
2003年10月,第32届全体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同年11月, 宣布第二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28项代表作获得通过,中国古琴艺术入选。
2004年,阿尔及利亚于3月15日交存了《批准书》,成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第一个缔约国。2004年8月28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中国成为第六个加入该《公约》国家。
2005年宣布第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43项代表作获得通过,中国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以及与蒙古国联合申报的蒙古长调民歌被宣布为“代表作”。全世界的“代表作”总数达 90项;
2006年4月20日,《公约》生效,截止2007年4月24日,已经有77个国家批准了《公约》。
2006年11月18至19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的24位成员国在阿尔及利亚阿尔及尔举行该委员会第一届会议,制定行动指南,讨论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标准等问题。
2007年3月18日,教科文组织第33届大会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生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我国于2006年12月29日加入该公约。
2007年5月23至27日,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一次特别会议在中国成都召开。
2007年9 月3日至7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将在日本东京举行该委员会第二届会议,进一步审议“成都会议”制定、通过和讨论的一系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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