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北京市××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街××小区××楼××单元××室。:××××,××××。
被告一: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北京市××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街××小区××楼××单元××室。:××××,××××。
被告二: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北京市××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街××小区××楼××单元××室。:××××,××××。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赠与行为无效;
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立即向原告返还赠与款项人民币××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于×年×月×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一与被告二自×年×月相识,并于×年×月发展为情人关系,此时正值原告与被告一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在被告一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一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支付、银行卡转账、支付宝等方式赠与了被告二××元的款项。
夫妻共同财产我国《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告二在明知被告一已婚有家庭的情况下,仍然与被告一发展两性关系、同居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被告一对被告二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 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原告与被告一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否则该行为就侵害了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在上述赠与行为被确认无效后,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54条的规定,被告二应当向原告返还全部赠与财产。
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判并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