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夫妻债务有哪些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债务包括夫妻⼀⽅或双⽅的婚前债务;婚内约定由个⼈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以个⼈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擅⾃利⽤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关于民法典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详细解答。
⼀、《民法典》关于夫妻债务有哪些规定
1、夫妻⼀⽅或双⽅的婚前债务
婚姻关系建⽴前,夫妻双⽅是彼此独⽴的没有法律联系的民事主体,任⼀⽅所举之债当然是其个⼈债务。婚前个⼈债务,即使因⾏使撤销⾏为或对⽆权代理⾏为的承认或因所附停⽌条件的成就等原因⽽使该债务在婚后才发⽣,也仍为婚前的个⼈债务。
2、婚内约定由个⼈承担的债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活所负的共同债务可以约定为个⼈债务。但是,这种约定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的,否则该约定是⽆效的。⽽且,夫妻将共同债务约定为个⼈债务的效⼒只对夫妻双⽅内部⽽⾔,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除⾮有证据证明第三⼈明知或同意该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第三⼈明知或同意该约定,夫妻仍应就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名义为家庭⽇常⽣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以个⼈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论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任⼀⽅对⾃⼰的个⼈财产有完全的独⽴⽀配的权利。因夫妻⼀⽅以个⼈财产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理应为⼀⽅的个⼈债务,除⾮夫妻明确约定为共同债务。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即使经营期间的所得⽤于夫妻共同⽣活,也不影响该债务为⼀⽅个⼈债务的性质,因为⼀⽅⾃愿将经营所得⽤于夫妻共同⽣活,是⼀⽅对⾃⼰财产的处分,法律没有必要加以限制或附条件。
5、夫妻⼀⽅擅⾃利⽤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对⽅不知道事后也未追认,该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为⼀⽅个⼈债务。因为,从事经营活动所需资⾦数额较⼤,从事经营活动应由夫妻双⽅共同决意,⼀⽅不得擅⾃决定,该⾏为已经超出了夫妻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实践中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即⼀⽅擅⾃以夫妻财产从事经营活动,对⽅不知情或不同意,但事后对经营所得⽤于夫妻共同⽣活不表⽰反对,若负债,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此种情况下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对经营所得⽤于夫妻共同⽣活不表⽰反对”的⼀⽅实际上已经对另⼀⽅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追认。
5、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千零六⼗四条
⼆、法院是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
(⼀)实践中,以下⼏种债务法院将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婚前⼀⽅借款购置的财产,⽐如车⼦,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活所负的债务,⽐如为维持家庭⽇常⽣计⽋的钱。
3、夫妻共同从事⽣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从事⽣产经营活动,经营收⼊⽤于家庭⽣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或者双⽅治病⽋钱,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治病所负的债务。
5、为抚养⼦⼥所负的债务、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所负的债务。
(⼆)另外,对以下⼏种债务即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约定由个⼈负担的债务;
2、⼀⽅未经对⽅同意,擅⾃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未经对⽅同意,独⾃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收⼊⼜⽤于共同⽣活所负的债务。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以个⼈名义为家庭⽇常⽣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动,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