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权在民法典中有哪些明确规定
配偶权在我国是⼀项有争议的权利,理论界对配偶权是什么,还没有最终的定论,但是随着《民法典》的出台,这种权利有了⼀种⽐较清晰的定位,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配偶权在《民法典》中有哪些明确规定
配偶权的规定可以在《民法典》中规定的夫妻关系中到。
《民法典》
第⼀千零五⼗五条【夫妻地位平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千零五⼗六条【夫妻姓名权】夫妻双⽅都有各⾃使⽤⾃⼰姓名的权利。
第⼀千零五⼗七条【夫妻参加各种活动的⾃由】夫妻双⽅都有参加⽣产、⼯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由,⼀⽅不得对另⼀⽅加以限制或者⼲涉。
第⼀千零五⼗⼋条【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双⽅平等享有对未成年⼦⼥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千零五⼗九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在另⼀⽅不履⾏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
夫妻共同财产第⼀千零六⼗条【⽇常家事代理权】夫妻⼀⽅因家庭⽇常⽣活需要⽽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对夫妻双⽅发⽣效⼒,但是夫妻⼀⽅与相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第⼀千零六⼗⼀条【夫妻相互继承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千零六⼗⼆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资、奖⾦、劳务报酬;
(⼆)⽣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千零六⼗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千零六⼗三条【夫妻个⼈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的个⼈财产:
(⼀)⼀⽅的婚前财产;
(⼆)⼀⽅因受到⼈⾝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的财产;
(四)⼀⽅专⽤的⽣活⽤品;
(五)其他应当归⼀⽅的财产。
第⼀千零六⼗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名义为家庭⽇常⽣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名义超出家庭⽇常⽣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能够证明该债务⽤于夫妻共同⽣活、共同⽣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共同意思表⽰的除外。
第⼀千零六⼗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双⽅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所
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书⾯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本法第⼀千零六⼗⼆条、第⼀千零六⼗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具有法律约束⼒。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所有,夫或者妻⼀⽅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的个⼈财产清偿。
第⼀千零六⼗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的,夫妻⼀⽅可以向⼈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为;
(⼆)⼀⽅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患重⼤疾病需要医治,另⼀⽅不同意⽀付相关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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