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征集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征集
为加强对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关单位起草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参照《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4年10月24日前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或提交。途径有:
1. 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v),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510032);
3.传真号码:83125287;
4.:**************。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以便作进一步联系沟通。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
广州积分入户条件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生产、销售、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原则和责任主体)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统一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和完善公共交通,监督管理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道路运输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销售的监督管理。
经贸、规划、人社、财政、民政、安监、文电、环保、城管、民宗、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镇职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本居住区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五条(完善公交网络)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扩大和优化公交网络,推广公共自行车的使用,指导区人民政府推广社区便民交通工具,完善微循环公共交通系统。
第六条(专业批发市场升级改造)
市规划、和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在相关管理工作中,应当本着有利于道路畅通和非机动车、摩托车管理的原则,合理行使相关行政许可和审批职权。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专业批发市场货物配送车管理使用制度。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配合相关部门行使本条第一至二款规定的权力。
第七条(残疾人安置就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从社会保障、就业等方面解决残疾人的生活保障问题,并制定配套的优惠扶持措施,多途径解决残疾人就业需求。
残联组织应当对非法营运残疾人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其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就业。
第八条(调控措施)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交通发展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对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采取限制通行、总量控制或者淘汰措施。
第九条(宣传要求)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途径,宣传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的法律法规,提高公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条(非法客货运信息管理)
非法客货运违法行为人的有关信息纳入本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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