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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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佳豪。
法定代理人:刘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普。
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靳家村靳东组。
负责人:刘永强。
被告:阎良区北屯街道靳家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大川。
原告刘佳豪与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靳家村靳东组、被告阎良区北屯街道靳家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刘佳豪于2022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佳豪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佳豪撤诉。
案件受理费905元,减半收取为452.5元,由原告刘佳豪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惠惠
靳东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