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禹达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等与赵合成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31 
【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188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时霈胡珊珊王磊 
【审理法官】时霈胡珊珊王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京禹达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川汇区研雯五金机电批发部;赵合成;靳东方 
【当事人】北京京禹达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川汇区研雯五金机电批发部赵合成靳东方 
【当事人-个人】赵合成靳东方 
【当事人-公司】北京京禹达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川汇区研雯五金机电批发部 
【代理律师/律所】李洪磊广东华商(北京)律师事务所;王德伟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洪磊广东华商(北京)律师事务所王德伟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洪磊王德伟 
【代理律所】广东华商(北京)律师事务所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京禹达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靳东方 
【被告】川汇区研雯五金机电批发部;赵合成  靳东
【本院观点】涉案劳务分包合同虽然因研雯批发部无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而无效,但双方已经进行了结算,故京禹达公司应当按照结算数额向研雯批发部支付劳务费。一、参照《劳务分包合同书》中的约定,京禹达公司提供本工程所需要主材、型材、钢材,故材料款应由京禹达公司自行承担,不应包括在劳务费结算款中。 
【权责关键词】无效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管辖第三人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涉案劳务分包合同虽然因研雯批发部无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而无效,但双方已经进行了结算,故京禹达公司应当按照结算数额向研雯批发部支付劳务费。2021年4月14日高研雯与靳东方达成协议书,确定该项目结算共计支付高研雯50万元,有京禹达公司的代表杨明辉在场证明,故一审法院采信该结算协议书正确。该协议书再次载明:付款由京禹达公司按中建七局付于靳东方工程款比例支付。故研雯批发部要求京禹达
公司支付劳务费,本院应予支持。关于支付金额,京禹达公司主张应当包括50万元材料费,并据此认为已经全部支付,对此本院认为:一、参照《劳务分包合同书》中的约定,京禹达公司提供本工程所需要主材、型材、钢材,故材料款应由京禹达公司自行承担,不应包括在劳务费结算款中。二、京禹达公司向河南奥美特铝业有限公司支付50万元材料款在先,结算在后,故结算时未考虑50万元不符合常理,进一步印证了50万元材料款即应由京禹达公司负担。三、按京禹达公司所述已支付近75万元,远超结算金额,亦不符合常理且京禹达公司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赵合成与京禹达公司的关系有京禹达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证,京禹达公司主张系挂靠关系缺乏事实依据,且是否挂靠不影响对本案事实的认定。赵合成代表京禹达公司与研雯批发部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京禹达公司主张高研雯与赵合成系施工合伙人,亦无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北京京禹达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334元,由北京京禹达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00:55:1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京禹达公司从中建七局承接登封市文化体育旅游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玻璃、石材幕墙及AC板工程项目。    2019年3月31日,京禹达公司向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出具《分包人现场管理人员授权委托书》,载明:为了更好的完成我公司承接的登封市文化体育旅游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玻璃、石材幕墙及AC板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范围内合同履约工作,现就明确我方相关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范围,进行一下授权,我单位均予以认可,并承担责任。2.商务人员:兴明:赵合成,职责范围:负责项目全过程中所有中建结算资料、最终结算资料、签证资料的贬值、报审工作。    2019年11月20日,赵合成代表京禹达公司与研雯批发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书》,约定双方根据协商平等自愿情况下就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登封市文化体育旅游服务中心,项目铝合金门窗和玻璃石材幕墙工程清包劳务签订本合同。1、甲方提供本工程所需要主材、型材、钢材;2、乙方自备制作安装机械设备及各种小型工具、做到安全文明施工;3、铝合金门
窗制作加工安装按每平米230元计算劳务单价核算劳务费;4、玻璃石材幕墙安装按300元每平米计算劳务单价。5、工程劳务费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6、付款方式:双方约定施工人员进场后首付20000元生活费,再按完成工程量的75%支付劳务费,工程竣工后七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务费;7、甲方交押给乙方赵合成的委托书一份,如有纠纷,到甲方注册地法院管辖协商解决。    2020年3月9日,赵合成签署《京禹达公司在登封市文化体育旅游服务中心项目验收结算清单》,载明项目铝合金门窗和石材玻璃幕墙工程,高研雯:劳务分包结算单(人工费):1、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2730平米,按合同价70%计算,合计439530元;2、石材幕墙完成龙骨制作安装费用按合同价70%计算,合计85890元;3、预埋板制作安装200块合计1200平米,按每平米40元计算,48000元。总合计工程劳务费573420元。    2020年3月9日,赵合成和靳东方签署《情况说明》,载明:我赵合成因资金不到位,影响工程进度,造成中建七局不能按时完工,甲方多次催促及不良影响,我赵合成自愿退场,请京禹达公司把登封市文化体育旅游服务中心项目转给靳东方负责。    2020年12月22日,赵合成、高研雯(高伟)、陈钢(靳东方的员工)、袁军伟(工地技术员)四方对赵合成退场之前的劳务施工进行核算形成工程量的表单,四方签字确认。    2021年4月14日,靳东方、高研雯和杨明辉(系京禹达公司的代表)签署《协议书》,载明:经靳东方与高研雯友
好协商,就中建七局登封文化体育旅游服务中心项目,铝合金门窗、石材幕墙工程结算一切事宜达成共识。靳东方就中建七局登封文化体育旅游服务中心项目,铝合金门窗,石材幕墙工程结算共计支付高研雯(注:高研雯是赵合成项目委托代理人委托书后附)共计50万元整,各自承担各方税收。付款由京禹达公司按中建七局付于靳东方工程款比例支付。落款处有靳东方、高研雯签字同意,有京禹达公司的代表杨明辉证明。    2021年4月20日,赵合成和高研雯再次签署《确认结算清单》,载明:京禹达公司项目负责人赵合成在登封市文化体育旅游服务中心项目施工时欠研雯批发部(高研雯)人工材料费清单如下:1、欠高研雯安装铝合金门窗、石材玻璃幕墙人工劳务费573420元,已付20000元,尚欠553420元;2、欠高研雯人工材料费共计616462元。以上所欠款项双方核对无误由京禹达公司支付。    2021年5月25日,靳东方作出承诺:1、登封服务中心项目前期由赵合成、高研雯负责施工,2020年3月9日因赵合成、高研雯自身原因,自愿退出该项目施工,退出之前赵合成、高研雯完成部分的工程量已与靳东方核算清楚,清单由赵合成、陈刚、袁军伟、高伟(即高研雯)在项目对清工程量,靳东方认可该工程量。2、登封服务中心项目的结算一直由靳东方与京禹达公司进行结算,赵合成、高研雯负责施工的部分结算工作由靳东方自己负责处理,与京禹达公司无关;3、若后期因赵合成,高研雯施工部分造成的结算问题,劳务
工资问题,中建七局等任何问题,一概由靳东方负责出面解决。若靳东方不予出面解决或无法妥善解决以上全部问题,由京禹达公司解决上述问题,给京禹达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工程款、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京禹达公司有权直接从靳东方在该项目的工程款中扣除,靳东方不持任何异议,不足部分由靳东方向京禹达公司赔偿。    京禹达公司和靳东方主张京禹达公司已向赵合成、高研雯支付完劳务费,且已经超过研雯批发部应得的劳务费。主要支付的款项为:2020年1月5日,京禹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红伟向赵合成转账10000元。2020年1月23日,夏红伟向赵合成转账100000元。2020年1月24日,夏红伟向赵合成转账50000元。2021年4月17日,夏红伟向赵合成的工人刘华伟转账44600元。刘华伟出具承诺书:本人刘华伟郑重承诺,在中建七局登封文化体育旅游服务中心项目与高研雯(注:赵合成委托人和项目实际负责人)工人工资、维修费用,金额44600元,现全部支付完毕。本人刘华伟在此次项目工程上再没有任何关系,没有债权债务纠纷,如有纠纷反悔或者任何理由去任何地方闹事必须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2021年4月23日,刘光辉向刘华伟转账25186元。在赵合成应支付刘华伟67186.7325元表格下方,刘华伟手写“赵合成已支付刘华伟肆万贰仟元整,今收到贰万伍仟壹佰捌拾陆元整。”赵合成认可刘华伟系其工人,但主张其退场后,刘华伟的劳务费已经支付完毕。2019
年12月19日,京禹达公司向河南奥美特铝业有限公司支付250000元。2020年1月9日,京禹达公司向河南奥美特铝业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2020年3月2日,京禹达公司向河南奥美特铝业有限公司支付150000元。    法院电话联系刘华伟,刘华伟陈述“不记得44600元和25186元是3月9日之前还是3月9日之后的钱。高研雯和赵合成他们是一家的,我是高研雯叫过去的,后来跟着靳东方干。44600元维修费,2020年3月9日之前干的活不合格,交不了工,我去维修的。赵合成应支付刘伟表格中,刘伟系刘华伟。”    经一审法院询问,研雯批发部放弃要求赵合成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2019年11月20日,赵合成作为京禹达公司在河南省登封市文化体育旅游服务中心项目的代表人与研雯批发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书》,虽该合同书上没有京禹达公司的盖章,但因赵合成当时有代理权限,研雯批发部有理由相信赵合成能代表京禹达公司。2020年3月9日,赵合成退出该项目,京禹达公司将该项目转给靳东方负责。2020年3月9日赵合成出具的结算清单以及2021年4月20日赵合成与高研雯达成的结算清单,因当时赵合成已经没有京禹达公司的代理权限,且研雯批发部应知晓该情况,故法院对该两份结算清单不予采信。2021年4月14日,高研雯与靳东方达成协议书,确定该项目结算共计支付高研雯500000元。研雯批发部对该协议书认可,但主张还有几万元没有
进行结算,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故法院对研雯批发部的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法院认可研雯批发部最终的结算金额为500000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研雯批发部无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故研雯批发部与京禹达公司订立的《劳务分包合同书》应属无效。双方订立的《劳务分包合同书》虽属无效,但双方已经进行了结算,故京禹达公司应当按照结算数额向研雯批发部支付劳务费。参照《劳务分包合同书》中的约定,京禹达公司提供本工程所需要主材、型材、钢材,研雯批发部自备制作安装机械设备及各种小型工具、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材料款应由京禹达公司自己承担,研雯批发部负责安装和施工。故对京禹达公司主张向河南奥美特铝业有限公司支付的500000元材料款系包含在500000元结算款中,法院不予采信;根据赵合成和夏红伟的聊天记录,赵合成因安抚工人,要求夏红伟向其转账,共计转账160000元。赵合成认可收到钱,但主张并没有用于工人工资,而是用于购买材料。赵合成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该主张。综合考虑高研雯拿着赵合成的委托书与靳东方完成结算,高研雯曾向京禹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红伟转账的事实,刘华伟的陈述,
以及赵合成认可现场除了研雯批发部的工人没有其他工人等情况,法院认可京禹达公司支付给赵合成的160000元系用于安抚研雯批发部的工人,应从500000元结算款中扣除;关于给刘华伟的劳务费。鉴于研雯批发部认可刘华伟系其工人,根据刘华伟的个人陈述,法院认可25186元系代研雯批发部支付2020年3月9日之前的劳务费,44600元系对2020年3月9日之前的工程进行维修的费用,这两笔费用均应由研雯批发部承担,应从500000元结算款中扣除。研雯批发部自认进场时京禹达公司支付过20000元生活费,应从500000元结算款中扣除。经核算,京禹达公司还应支付研雯批发部劳务费250214元。故对研雯批发部要求京禹达公司支付劳务费250214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研雯批发部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研雯批发部放弃要求赵合成承担责任,法院无异议。因靳东方与研雯批发部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故靳东方无需承担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北京京禹达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川汇区研雯五金机电批发部劳务费250214元;二、驳回川汇区研雯五金机电批发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