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正六、颜怀琼、龙存菊、陈华、陈莉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1 
【案件字号】(2020)川17民终15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邓东川刘伟刘全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于正六;颜怀琼;龙存菊;陈华;陈莉 
【当事人】于正六颜怀琼龙存菊陈华陈莉 
【当事人-个人】于正六颜怀琼龙存菊陈华陈莉 
【代理律师/律所】张玉鳌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玉鳌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玉鳌 
【代理律所】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于正六 
【被告】颜怀琼;龙存菊;陈华;陈莉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1-13 16:40:51 
于正六、颜怀琼、龙存菊、陈华、陈莉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7民终155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正六。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廷剑,开江县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怀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鳌,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存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鳌,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鳌,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鳌,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正六与被上诉人颜怀琼、龙存菊、陈华、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1723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在二审中新提交了证据导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1723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于正     上诉人于正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42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邓东川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刘全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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