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通行规定
(一) 一般规定:
3. 中间、两侧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5. 交通信号灯
1) 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a)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b) 黄灯亮时:警示,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c) 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2) 车道信号灯表示:
发动机一直亮黄灯但一切正常l 绿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箭头指示方向通行。
l 红叉形灯亮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3) 方向指示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4) 人行横道信号灯:
l 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l 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5)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行。
6)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l 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
l 红灯熄灭时: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6. 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从而保障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
7. 交通警察的指挥:遇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线或者交通标志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一致时,应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11个手势。
(二) 机动车通行规定:
A. 一般规定:
1.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
1) 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
2) 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3) 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4) 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进入导向车道的车辆,不准变更车道。
2. 行驶速度:
1)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
2) 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以下最高行驶速度。
最高行驶速度 | 城市道路 | 公路 |
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 | 道路宽阔、空闲、视线优良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按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速度行驶,但不得超过限速。 | 道路宽阔、空闲、视线优良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按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速度行驶,但不得超过限速。 |
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 | 50公里/小时 | 70公里/小时 |
没有中心线的道路 | 30公里/小时 | 40公里/小时 |
3) 机动车行驶中遇下列情形之一时,最高行驶速度;
最高行驶速度 | 机动车 | 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
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 | 30公里/小时 | 15公里/小时 |
掉头、转弯、下坡时。 | 30公里/小时 | 15公里/小时 |
遇雾、雨、雪、沙尘、冰雹、 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 30公里/小时 | 15公里/小时 |
机动车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 30公里/小时 | 15公里/小时 |
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 30公里/小时 | 15公里/小时 |
B. 各种常见场景的安全驾驶方法:
1. 跟车行驶:
1) 跟车距离:
应大于停车距离:停车距离=驾驶员反应距离+制动器反应距离+制动距离,驾驶员疲劳、雨天行驶及车辆载重,都会使停车距离加长。车速超过60km/h,紧急制动会导致侧滑或甩尾等危险情况。
2) 纵向安全距离:
路况 | 速度km/h | 纵向安全距离(米) |
干燥路面 | 30-60 | 纵向安全距离〉车速表读数-15 |
雨天 | 是干燥路面的1.5倍 | |
冰雪天 | 是干燥路面的3倍 | |
在高速公路上 | 80 | 80 |
超过100 | 100以上 | |
隧道 | 尽量不要集中视线,有意识地保持安全距离 | |
3) 横向安全间距:车辆之间要保持1米以上的横向安全间距,随着速度的加快,横向安全间距也增加。
2. 高速行驶:
1) 视野变窄
2) 制动距离加长:车速是原来的2倍时,制动距离就会达到原来的4倍。
3) 操纵稳定性变差:车速是原来的2倍时,离心力就会达到原来的4倍,大型汽车容易侧滑或侧翻。
3. 超车:
1)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鸣喇叭(夜间超车需变换使用远近光灯);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被超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在快车道上行驶的车辆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应变更到慢车道让行。
2) 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
3) 不得超车
a) 前车欲超车时
b) 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时,
c) 进入左侧道路超车,无法保证与前车正常行驶的横向安全间距时。
d) 前车为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不得超车。
e) 机动车在超车过程中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f) 后续来车欲超车时,不得超车。
g) 行径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遂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及规定时速不准超过30公里的路段、地点,不得超车。
4. 会车:
1)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 在有障碍的路段会车,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3) 机动车在窄路、窄桥段会车有困难时,须减速靠右侧通行,有让路条件的一方让对方先行;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4) 在狭窄的坡路会车时,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 下坡的一方先行。冰雪路面下坡的一方先行。
5) 夜间会车时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5. 掉头:
1)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遂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2)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防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6. 倒车:
1)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
2) 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遂道中倒车。
7. 堵车
堵车时,下列区域禁止通行:
1) 交叉路口前方堵车时,即使绿灯亮了,也不能驶入交叉路口。
2) 禁止停车标线前方堵车时,不能驶入标线区域内。
3) 铁路道口前方堵车时,即使可以通行,也不能驶入铁路道口。
4) 人行横道前方堵车时,不能驶入人行横道。
8. 交叉路口:
1)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和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1) 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2) 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3) 向右转弯时,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4) 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5) 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6) 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2)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和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1) 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 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观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3) 转弯的车辆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4)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3)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4) 机动车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5)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9. 铁路道口:
l 进入铁路道口挂低速档不得变换档位,用力踩下加速踏板,不要使发动机熄火。
10. 环岛
1) 在距环岛50-100米处减速慢行
2) 进入环岛无需开转向灯。
3) 驶出环岛打开右转向灯
4) 在有两条或两条以上车道的环岛中,内侧为快车道,外侧为慢车道。由内侧驶离环岛前,必须提前打开右转向灯并变更到外侧车道,然后再驶出环岛,严禁直接从内侧车道驶出环岛。
11. 立交桥
1) 车辆右转时,应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减速行驶。
2) 车辆左转时,必须驶过跨线桥才能转弯,不能直接左转。打开右转向灯右转,两次右转或者一次右转再一次左转后,便达到左转的目的。
12. 保护行人(尤其儿童)和非机动车的安全:
1. 优先通行权和礼让
1) 对行人、非机动车的礼让
2) 对机动车的礼让
2.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
1)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 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凡是有“口”字的地点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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