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快线+产品入网协议
甲方:客户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条例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基于对光快线+产品服务的相关事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服务条款:具体服务内容详见北京联通光快线+产品网/手厅业务订单内容。
二、甲方办理入网、变更等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登记资料,并配合进行相应的核实:提供真实有效的本单位注册登记证照资料、单
位介绍信(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上述登记资料如发生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并申请进行相应变更。
三、甲方使用互联网接入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用的业务转租给第三方使用。
甲方如使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从事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活动,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四、光快线+产品按上下行接入速率分为三挡,其中下行接入速率100M,上行接入速率为30M;下行接入速率200M,上行接入
速率为40M;下行接入速率500M,上行接入速率为40M。同一宽带账号同时上网的电脑数量仅支持6台PC终端。若需更高接入终端数量、固定IP地址需分别申请终端叠加包、上固定IP包。若接入互联网的终端数目超过了约定数量,乙方不保证通信质量并有权中止提供宽带接入服务。
五、200M及以上产品的下行速率需在接入方式为FTTH且甲方端M0DEM支持千兆接入的条件下方可达到。
六、光快线+产品不能办理暂关/恢复业务。
七、为了保证网络性能,光快线+产品将每7天由宽带接入服务器自动中断连接一次。请将相应的网络设备设置成自动拨号方式,
以保证持续使用。
八、甲方应妥善保管宽带接入账号、密码。因保管不善致使接入账号和密码等安全信息被他人盗用并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
责任。
九、使用固定IP地址的甲方如变更为DDNS方式,所使用的IP地址会发生变化,甲方可根据自身应用情况进行调整。
十、甲方办理光快线+产品时80/8080/443端口默认关闭,如有建网站需求,需由甲方自行前往乙方网站备案专属营业厅办理网站
备案手续。完成网站备案前80/8080/443服务端口默认关闭,待甲方完成网站备案后方可开启,甲方重新拨号后可启用。甲方具有互联网网站的,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完成全部网站的备案工作。由于甲方未及时完成全部网站备案或未及时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一、光快线+产品仅限甲方非经营性使用。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许可的前提下私自改变其申请的产品使用性质,上网时须遵守国家相应的互联网管理法规。否则,乙方有权停止提供服务并进行撤机,同时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收取标准为:自开通之日起,终止服务之日止,累计使用月份,按照相应速率宽带产品标准包月资费的2倍收取违约金。
十二、甲方应当妥善保管并使用乙方免费提供使用的终端设备。甲方不得将该设备转借﹑出租﹑出售或赠与他人,也不得将上述设备用于非乙方提供的业务中,一经发现,乙方有权终止提供业务服务。撤机时,将根据甲方使用该终端设备的时间进行产权判断(MODEM/网关设备归属权转让时间为一年;ONU/HGU设备归属权转让时间为三年),甲方使用时间小于该终端设备归属权转让时间的,须
向乙方归还该设备并保证设备的完好可用或者向乙方全额支付已领用的设备费用(MODEM/网关200元/个,ONU/HGU光网络终端400元/个);使用时间大于该终端设备归属权转让时间的,甲方无需将终端设备归还乙方。产权转让前设备维保由乙方负责,因甲方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除外。
十三、以光纤接入方式的光快线+产品,甲方在使用前,应仔细阅读光网络终端设备(ONU/HGU)说明书,协助交回以前乙方提供的产权归乙方的所有接入终端设备。新装的ONU/HGU设备可提供丰富的通信服务,同时该设备需要不间断供电。如无不间断供电,断电后将无法接入网络、使用语音等通信业务。
十四、乙方提供的接入终端设备(包括但不限于MODEM/网关、ONU/HGU/IPTV机顶盒等)所产生的电费,由甲方自行承担。十五、光快线+产品安装竣工当月按天计费,不限时包月产品按月租费/当月天数*实际使用天数收取该月费用;甲方须确保于计费月次月的月末日前进行缴费。甲方未按期缴纳宽带业务相应费用的,视为违约。乙方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暂停宽带接入服务,并收取业务暂停费用;对于暂停服务后60日内仍未交纳费用的,有权终止提供宽带接入服务;乙方有权按照甲方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算)。
十六、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
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严重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第三方服务故障等不可抗拒的事件。
十七、本协议的变更和修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采用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十八、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正在诉讼的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本协议项下的其余权利,并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十九、本协议自业务受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到期时,若双方均无异议,本协议以一年为周期自动顺延。
二十、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二十一、本协议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
二十二、本协议所有附件和定单作为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三、互联网用户入网责任书见附件一。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附件一、互联网用户入网责任书
1.甲方在使用互联网业务时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应遵守《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的要求。若发现用户端系统感染木马或成为僵尸网络控制端(受控端)对网络安全运行造成严重影响时,乙方有权中断甲方使用,待甲方处理完毕后再继续提供服务,对此造成的影响乙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及其所属用户若为信息源责任单位接入互联网,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保密规定。计算机入网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的规定,发现网上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况,应立即报告保密工作部门。严禁如下违法行为:
1)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2)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3)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进行国际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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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的,应接受有关部门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
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情、暴力等信息,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发布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信息。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其中九种严禁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如果甲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服务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或乙方使用服务的某些行为被法院或政府指令禁止时,乙方有权根据相关部门的指令限制或终止甲方使用全部或部分服务。在此种情形下,乙方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甲方如从事网吧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应法律许可,否则乙方有权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5.甲方不得利用租用的互联网专线非法经营互联网产品、非法VOIP电话,否则乙方有权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6.甲方在使用互联网业务时,应遵守互联网的国际惯例,不得向他人发动恶意攻击,不得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文件和商业广告。
7.甲方须管理所属的内部网络,防止病毒传播对互联网和他人造成影响。
8.甲方承诺遵守信息产业部33号令的要求,依法履行备案义务。
9.甲方及其所辖甲方不得发送以下邮件:
1)收件人事先没有提出要求或者同意接受的广告、电子刊物、各种形式的宣传品等宣传性;
2)收件人无法拒收的;
3)隐藏发件人身份、地址、标题等信息的;
4)含有虚假的信息源、发件人、路由等信息的;
5)含有病毒、恶意代码、情、反动等不良信息或有害信息的邮件。
乙方在接到上述邮件受害人投诉后将告知甲方,甲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上述邮件的发送,同时乙方保留中断甲方网络接入服务的权利。由此导致甲方遭受国内和国外诉讼、索赔及其他处罚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10.甲方还应承担如下责任:
1)向所属用户宣传国家主管部门有关使用互联网的法规和规定,并要求所属用户严格遵守;
2)建立健全所属用户档案,加强对所属用户的管理、教育工作;
3)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加强对所采编制作的信息内容的审核,并对并所提供的内容负责;
4)甲方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5)甲方须积极配合电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
6)甲方须获得相关的电信业务许可资质:
网站类型的用户:网站备案许可
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类型的用户:ISP/IDC经营许可证
7)不得擅自改变互联网专线定单中双方已约定的使用用途;
8)各级主管人员有责任教育、监督本单位职工严格遵守以上条款。
11.甲方同意遵守以上各项规定,如违反上述规定,乙方有权关闭相关信息源接入通道。同时,追究责任单位法律责任,并且终止与责任单位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