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2018版)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2018版)
节约用电  第⼀章总则
第⼀条为保证国际象棋⽐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规范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  第⼀条
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作,加强国际象棋裁判队伍的建设,根据2015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和《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国际象棋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对全国各级国际象棋裁判员的管理⼯作进⾏监管。
第四条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各级地⽅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作。
第五条本协会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级、⼆级、三级。获得世界国际象棋联合会(FIDE)有关裁判资格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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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本协会负责我国国际级裁判员注册和⽇常管理⼯作,并对我国国际级裁判员在国内举办的体育竞赛中的执裁⼯作进⾏监管。
第七条本协会负责国际象棋项⽬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国际象棋国家级裁判员进⾏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作,负责对国际象棋⼀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作进⾏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条承接省、⾃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作职能的省级国际象棋协会或棋类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作。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作职能的同级地⽅国际象棋协会或棋类协会,负责⼆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作。
第九条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业体育协会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国际象棋运动项⽬的⼀级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作。
第⼗条地⽅棋类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总局第21号令《体育竞赛裁判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作。
第⼆章竞赛裁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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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本协会成⽴竞赛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竞委会”),是本协会分⽀机构。竞委会在本协会领导下,具体负责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作。
第⼗⼆条竞委会设主任1⼈,副主任2⾄4⼈,常委(或执委)和委员若⼲⼈组成。竞委会成员由本协会专职⼈员和注册的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组成。本协会专职⼈员在竞委会常委会(或执委会)任职⼈数不超过五分之⼀。每届竞委会任期不超过4年。
第⼗三条竞委会委员由上⼀届竞委会常委会(或执委会)差额提名推举名单,经新⼀届竞
委会⽆记名投票选举产⽣,并报本协会核准。竞委会主任、副主任由本协会提名推荐,由竞委会常委⽆记名投票,三分之⼆以上常委表决同意。竞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委⼈选需报本协会核准,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本协会竞委会负责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资格认证、注册;对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执⾏世界国际象棋联合会的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国内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补充规定。
第⼗五条各省、⾃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国际象棋协会(或协会)应当结合本地区国际象棋开展情况成⽴地⽅裁委会。地⽅裁委会名单应当向本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地⽅裁委会应由不少于三名⼀级(含)以上技术等级的裁判员组成。
第三章注册
第⼗六条本协会对国际象棋裁判员实⾏注册制度。
第⼗七条各级裁判员须在本协会官⽹注册成为本协会裁判员。
第⼗⼋条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每2年向本协会进⾏注册;每双数年的12⽉1⽇⾄次
年1⽉31⽇为国际象棋裁判员的注册期。⼀级(含)以下裁判员注册可由各省、⾃治区、直辖市体育⾏政部门或地⽅协会作出规定。
第⼗九条裁判员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能参加各级国际象棋⽐赛的执裁⼯作。
第四章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国际象棋竞赛规则、国际象棋技术⽔平、裁判法、临场执裁考核以及职业道德考察。晋升国家级裁判员需加试英语或相应的国际⼯作语⾔,作为资格认证的参考。
第⼆⼗⼀条三级裁判员
(⼀)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有⾼中(含)以上学历;
(⼆)掌握和运⽤国际象棋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遵守裁判员守则,能承担区、县级国际象棋竞赛的裁判⼯作,具备⼀定的组织、管理能⼒,懂得基本的国际象棋竞赛编排原则。
第⼆⼗⼆条⼆级裁判员
(⼀)任三级裁判员满1年,具备2次在市级以上国际象棋⽐赛中担任裁判⼯作经历,掌握基本的国际象棋竞赛编排⽅法;
(⼆)熟练掌握和正确运⽤国际象棋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具有协会六级(含)以上棋⼠称号;
具有协会六级(含)以上棋⼠称号;
(四)符合以上条件的三级裁判员可参加⼆级裁判员培训,并考试合格可申请⼆级裁判员证书。
第⼆⼗三条⼀级裁判员:
(⼀)获得⼆级裁判员证书满2年、期间有2次担任市级⽐赛裁判长或省级⽐赛裁判员的经历。(⼆)熟练掌握和准确运⽤国际象棋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能完成简单赛事编排⼯作;
(三)掌握基本国际象棋英语术语。
(四) 具有协会四级(含)以上棋⼠称号;
(五)符合以上条件的⼆级裁判员可参加⼀级裁判员培训,并考试合格可申请⼀级裁判员证书。
(六)获得国际⼤师或⼥⼦国际⼤师称号的棋⼿可直接参加⼀级裁判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上岗证在那里办第⼆⼗四条国家级裁判员
年龄在55周岁以下,具备⼤专以上学历。获得⼀级裁判员证书满2年、期间担任(⼀)年龄在
省级赛事副裁判长2次(含)以上;
(⼆)具有较⾼的裁判理论⽔平和丰富的竞赛经验,能够独⽴组织和执裁竞赛的裁判⼯作;具有组织国际象棋竞赛⼯作的能⼒;能准确、熟练运⽤国际象棋竞赛规则、编排规则合国际象棋国际⼯作术语;
(三)具有培训⼀级以下裁判员的⼯作能⼒;
(四)能熟练运⽤基本国际象棋英语术语并有⼀定的听说能⼒。
(五)符合以上条件的⼀级裁判员可参加国家级裁判员培训,考试合格后及时填写并递交实习赛事表,参加由协会指派的全国性赛事⼀次,经赛事裁判长给予合格评语之后⽅可申请国家级裁判员证书。
(六)获得国际特级⼤师或⼥⼦国际特级⼤师称号的棋⼿可直接参加国家级裁判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获得国家级裁判员资质的裁判员应于每年10⽉20⽇之前递交申报国家级裁判员的所需资料。每年年底本协会对国家级裁判员进⾏审批和公⽰。
第⼆⼗五条国际级裁判员
持有世界国际象棋联合会颁发的国际裁判、棋联裁判证书者(以下简称国际裁判员)。
第⼆⼗六条各省、⾃治区、直辖市国际象棋体育⾏政管理部门或地⽅协会,不得跨地区、跨项⽬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裁判员由于⼯作调动,可持本⼈注册说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国家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须报本协会备案。
第⼆⼗七条各省、⾃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地⽅协会可根据本地区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每2年组织⼀次⼀级(含)以下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等⼯作。
第⼆⼗⼋条本协会统⼀制作裁判员各级技术等级证书。
第五章国际赛事执裁资格认证
第⼆⼗九条裁判员须通过本协会向国际棋联申请国际赛事执裁资格认证(以下简称国际认证)后,才具备执裁国际赛事的资格。
第三⼗条裁判员国际认证的条件为申请⼈须具有国家级裁判员资质。
第三⼗⼀条申报国际认证的申请⼈须提前⼀个⽉向本协会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第六章裁判员选派
第三⼗⼆条由本协会主办赛事的裁判长由本协会选派,其余赛事由赛事注册单位负责聘请本协会相应级别的注册裁判员。
第三⼗三条全国锦标赛系列的裁判长、副裁判长须由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担任,其他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应为⼀级以上。
300字美文摘抄第三⼗四条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赛事,按照世界国际象棋联合会的要求选派裁判员,未对赛事裁判员提出要求的,应当选派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担任主要裁判。
第三⼗五条各省、⾃治区、直辖市举办的同级以下的各类国际象棋竞赛的裁判长、副裁判长、其他裁判员的选派条件,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协会做出规定。
第三⼗六条裁判员选派遵循的原则
(⼀)公开原则
全国锦标赛系列赛事由本协会于⽐赛举办前,在本协会官⽅⽹站公⽰裁判员名单。
(⼆)择优原则
根据⽐赛重要程度,优先选派技术等级⾼、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重要⽐赛中未出现过明显错判、漏判等重⼤⼯作失误的裁判员执裁。
(三)回避原则
1.裁判员与任何⼀⽅参赛棋⼿(队)有相应关系(同⼀单位、亲属关系等)的实⾏临场回避,裁判员本⼈也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请求;
2.被三分之⼀以上参赛单位提出回避要求的裁判员不得担任该场次临场裁判⼯作;
3.竞赛裁判委员会根据裁判员以往⼯作失误记录或⽐赛关系敏感度要求相关裁判员实⾏临场回避。
(四)就近原则
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就近选派裁判员担任裁判⼯作。
(五)均衡原则
在就近原则条件下,避免在同⼀项赛事中过多选派来⾃同⼀注册单位的裁判员。
第三⼗七条协会裁判员出国执裁须由邀请⽅发函⾄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并经协会审核批准。
第七章裁判员选派程序
第三⼗⼋条本协会提出选派裁判员的等级、标准、条件和程序,并推荐赛事仲裁委员会成员、裁判长、技术代表、⽐赛监督等⼈选。
第三⼗九条承办单位需按照赛事等级和规模选派裁判员。
第四⼗条竞赛裁判委员会对各单位推荐裁判员⼈选进⾏审核,将选⽤的裁判员名单报本协会批准。竞赛裁判委员可在各单位推荐⼈选之外,补充推荐少量⼈选。
第四⼗⼀条本协会在官⽹上公⽰各项赛事拟选⽤的裁判员名单。各参赛单位对公⽰名单提出意见,并可对公⽰的裁判员有条件提出回避要求。
预祝高考成功的八个字第四⼗⼆条本协会责成裁判长于赛前认真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如裁判员未能出⽰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竞赛组委会有权停⽌其裁判⼯作。
第⼋章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四⼗三条
第四⼗三条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 参加相应级别的国际象棋竞赛裁判⼯作;
  (⼆) 参加本协会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举报;
  (四)享受参加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述的权利;
第四⼗四条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第四⼗四条
  (⼀)⾃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律,公正、公平执法。
  (⼆)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国际象棋最新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积极参加培训,并服从或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九章培训与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