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全市供热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5.05
【字 号】京政容发[2010]37号
【施行日期】2010.05.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全市供热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
(京政容发〔2010〕37号)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城乡供热市场监管,规范供热企业(单位)的服务行为,依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全市供热企业(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登记的范围
供暖投诉  本市行政区域依靠稳定热源(包括:自产或外购),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采暖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供热单位(含向社会有偿提供采暖供热服务的各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单位),均须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锅炉房等供热设施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市容委办理备案登记。
  (一)市热力集团自管、托管的各热力交换站符合上述要求的,到其办理税务登记的区县市政市容委办理备案登记。
  (二)供热单位管辖有多处供暖锅炉房、热交换站的,除供热单位到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备案外,所管辖的锅炉房、热交换站应当分别到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备案。
  二、办理备案登记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市市政市容委统一格式的《北京市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表》(文字版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
  (二)单位基本情况材料,包括。
  1.单位介绍信。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委托书。
  3.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当年度的《北京市供热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包括。
  1.对锅炉房等供热设施权属关系的说明(应提交相关部门、单位的证明);供热设施权属单位委托供热单位经营的,应提交载明委托经营时间的协议书。
  2.自产或外购热源的情况说明;外购热源的应当提供热源供应合同(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供热设施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资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安全及消防设施验收资料(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对供热设施更新、计提折旧情况的说明;非自有供热设施产权的,应说明供热设施折旧费的计提主体。
  (四)采暖费收缴方式的说明(委托其它单位收取采暖费的,应提交委托收费协议书复印件)。
  (五)运行管理制度及人员基本情况,包括。
  1.供热运行安全操作规程。
  2.各项管理制度、运营管理制度。
  3.供热服务、及向社会公开情况。
  4.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抢修抢险作业人员、应急抢修设备及物资台帐等。
  《北京市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表》可到所在区县供热管理部门领取,也可通过市市政市容委下载。
  网址为:http://v。
  三、办理备案登记的程序
  (一)各供热单位按要求填写《北京市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表》,并准备相关备案材料,对填报内容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各供热单位将填报的《北京市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表》(含电子版)以及相关备案材料,报送区县市政市容委。
  供热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县市政市容委应当出具受件凭证。
  (三)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应当自收到供热单位报送的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登记要求的供热单位,发放《北京市供热运行单位备案登记证》。
  《北京市供热运行单位备案登记证》由市市政市容委统一印制,加盖区县市政市容委印章。
  四、备案登记的相关事项
  (一)各供热单位凭备案登记证向国税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申购供热采暖费专用发票。
  (二)市市政市容委通过新闻媒体或向社会公布经过备案登记的供热单位名单。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通过新闻媒体或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各供热单位所属、自管、代管的锅炉房、热交换站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