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模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范围内的供热单位和供热用户。
第三条 太原市供热管理应坚持“绿、低碳、节能、环保”的原则,推动供热方式向清洁高效方向发展,提高供热效益和环境质量。
第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供热质量检验标准和技术标准,提供符合用户需求的供热服务。
第二章 供热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具备供热资质,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管理制度,制定供热规章,明确供热服务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定期进行供热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供热设备正常运行,保证供热质量。
第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用户需求和合同约定,提供稳定温度、稳定压力的供热服务。对于供热设备故障或停热的情况,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提供解决方案。
第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定期对供热管网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供热管道畅通无阻。对于供热管道的漏水、冻结等问题,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章 供热用户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供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供热费用。供热费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供热单位制定的费用标准计算。
第十条 供热用户应当合理使用供热设备和设施,不得私拉乱接热源和热水管道,不得损坏供热设备和管道。
第十一条 供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热单位的要求配合进行供热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 供热用户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问题、故障和设备损坏等情况。
第十三条 供热用户不得私接燃气、电力设备,不得私自改动供热设备和管道。
第四章 供热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服务管理制度,明确供热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供热服务人员进行服务培训,提升服务水平和素质。供暖投诉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供热咨询和投诉举报渠道,并及时回复用户问题和解决用户投诉。
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做好供热设备的运行监测和数据统计工作,为供热改造和优化提供相关数据支持。
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对供热设备进行检验和核查,确保供热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供热单位,相关部门有权责令整改,可以处以,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相关资质。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供热用户,供热单位有权采取停止供热和起诉等措施,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单位和供热用户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规定进行评估并提出修订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太原市人民政府所有。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相关费用标准和服务标准可在后续文件中制定并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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