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以加强对城市供热的管理,确保供热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促进能源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 供热主体及责任
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供热主体为乌鲁木齐市热力公司,负责城市供热的生产和供应。乌鲁木齐市热力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稳定、安全、高效的供热服务。
第三条 乌鲁木齐市热力公司的具体责任包括:供热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供热设备的运行和管理、供热服务的提供和监督等。
第三章 城市供热服务管理
第四条 城市供热服务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全天候、高质量的供热服务。
供暖投诉第五条 供热用户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供热费用缴纳义务,并接受供热设施的维护和检修。
第六条 城市供热服务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供热服务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第四章 供热设施建设与维护
第七条 供热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保证供热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 供热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应定期进行,确保设施设备的可靠性和运行效率。
第九条 供热设施建设与维护应遵循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确保供热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五章 管理监督与处罚
第十条 乌鲁木齐市热力公司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供热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供热服务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供热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乌鲁木齐市热力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乌鲁木齐市城市供热设施建设和维护规范
2. 乌鲁木齐市城市供热服务监督检查表格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城市供热:指在城市范围内,通过供热设施向居民、企事业单位提供供热服务的行为。
2. 热力公司:指负责城市供热生产和供应的公司。
3. 供热设施:指供热所需的锅炉、管线、换热器等设备。
4. 供热用户:指使用供热设施提供的热水、热力的居民、企事业单位。
5. 监督:指对城市供热服务进行监管和管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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