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3-2014年度城市供热保障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9.26
【字 号】乌政办[2013]503号
【施行日期】2013.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
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3-2014年度城市供热保障工作的通知
(乌政办〔2013〕503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3-2014年度城市供热保障工作,确保广大市民众安全稳定用热,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城市供热保障工作
  去年以来,随着首府“煤改气”工程和热电联产燃气替代供热项目的全面实施,我市的供热能源结构发生了根本性调整,以燃气为主的清洁能源供热成为主导。在新的供热形势下,各区(县)、各级供热管理部门和供热、供气单位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城市供热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高度重视今冬明春城市供热保障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把保障居民安全、稳定用热作为关系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来抓,采取有效措施,充分调动辖区基层组织和相关单位的积极性,全力以赴确保今冬明春全市供热运行的安全稳定。
  二、明确责任,加强协作
  按照城市供热市、区(县)两级管理、以区(县)为主的工作原则,由市供热协调指挥部统一安排全市供热保障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各区(县)做好辖区内的供热服务保障工作,落实今冬明春城市燃气供热应急保障措施。
供暖投诉  各区(县)作为本辖区供热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供热信访、运行服务、考核和应急保障工作负全责。要按照供热管理权限下放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辖区内供热管理机构,充分发挥辖区政府组织管理和协调的优势,实行分级管理,做到每个锅炉房、每个供热片区都有专人包干负责,切实承担起辖区供热市场的日常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供热单位的监督管理,制定详细的考核办法和细则,对辖区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社区及供热单位的供热安全、保障、服务和应急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及时受理辖区居民的供热信访投诉,将供热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确保广大市民众温暖过冬。
  三、突出重点,强化措施
  (一)全面排查,认真做好供热前期准备。各级供热管理部门要立即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的供热前期准备工作进行全面排查和梳理,及时排除供热安全隐患,确保按期供热。各供热单位要提前做好供热设施检修工作,确保采暖期前供热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达到100%。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则,燃气锅炉设备、供热管网及其它设施必须达到安全运行条件,经过专业部门检测、校验合格后方可运行。各承担在建工程项目的供热单位,要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抢抓工期,加快燃气锅炉房、换热站及配套供热、燃气管网建设,确保按期投入运行。采暖期前,各供热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燃气供热锅炉房运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人员进行燃气供热运行管理、安全生产、应急保障、点火操作等技术的专业培训,切实提高一线职工的综合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
  (二)加强监管,不断提高供热服务质量。各级供热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供热服务质量的监管,提前开通24小时供热,在采暖期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掌握供热运行情况和用户采暖情况。对供热服务质量不能满足用户要求的单位,要及时督促整改;对侵害众利益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置。采暖期内,各供热单位要充分挖掘节能降耗潜力,做到“低保高控”,确保用户室内温度不低于20℃。全面实施规范化服务,严格执行供热服务公示制和承诺制,公开供热时间、服务标准、监督电话、单位名称
和具体负责人,及时解决用户的供热投诉问题,以优质、高效的服务提高热费收缴率。
  (三)提前谋划,切实做好燃气供应保障。在首府全面实行燃气供热的情况下,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是保障今冬明春正常供热的前提。各供热单位要及时与供气单位对接,积极落实购气资金,认真做好燃气购置工作,确保燃气等供热燃料供应到位。各供气单位要提前制定和完善燃气供应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全力保障供热用气供应。
  (四)完善措施,全力做好供热应急处置。各级供热管理部门、各供热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积极做好应对极端严寒天气下的供热准备工作,防止因严寒天气对供热工作造成影响。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做好应急设施、装备、材料的储备,建立供热预警机制,特别是对跨行业、跨区域和重特大供热故障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不发生大面积、长时间停暖事件。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定及时、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迟报和谎报。
  (五)严格奖惩,推动工作开展。各级供热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供热行业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考核,不断提高供热行业整体水平,推进供热事业科学健康发展。对在城市供热保障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对违反《乌鲁木齐市城市热
力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单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其违法程度依法予以处罚。
  四、加强宣传,注重引导
  全市各级供热管理部门、供热、供气单位、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今年我市新颁布《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为契机,积极宣传“煤改气”和燃气供热对首府空气质量改善所起到的显著作用,加大对“依法供热”、“依法用热”、“热费收缴”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用户依法按时缴纳热费。对损害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恶意欠缴热费等侵害众利益、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曝光。全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为供热保障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推动供热保障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全力维护市民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201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