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居民区供热收费管理工作,保障供热企业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供热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居民区的供热收费管理,包括供热计量、费用计算、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管理等各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 供热收费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居民应按规定缴纳供热费用,供热企业应按规定提供供热服务。
第四条 供热收费管理由供热企业负责,居委会、物业管理等相关部门协助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供热收费管理应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提高收费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
第二章 供热计量和费用计算
第六条 供热系统应建立供热计量装置,对供热用热量进行计量和统计,确保计费准确。
第七条 供热计量装置应具有合法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定期进行检定和维修,确保计量准确可靠。
第八条 供热计量装置的安装和维护应由供热企业负责,居民应按规定配合和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九条 供热费用计算应根据供热用热量和热价进行计算,公式为:费用 = 供热用热量 × 热价。
第十条 供热费用计算应按照制度规定的计费周期进行,一般设置为每月计费。
第十一条 供热费用计算应定期进行审核和核对,确保计费准确无误。
第三章 收费方式和标准
第十二条 供热费用的收费方式有计量收费和定额收费两种,由供热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确定。
第十三条 计量收费是按照供热用热量进行收费,费用根据计算公式和供热企业的规定进行
计算。
第十四条 定额收费是按照居民使用面积进行收费,费用根据供热企业的规定进行计算。
第十五条 供热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公开透明,供热企业应将收费标准向居民公示,并及时通知居民有关收费规定的变动。
第十六条 供热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合理合法,不得损害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供热费用的收费标准应考虑居民的经济情况和社会公平,不得形成收费过高或过低的情况。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八条 供热费用应及时缴纳,居民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供热企业缴纳费用。
第十九条 供热费用可以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方式进行缴纳,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合适的方式。
第二十条 供热费用的收费凭证应合法合规,由供热企业提供,并注明缴费信息和缴费时间。
第二十一条 供热费用的收费记录应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相关的收费记录和档案。
第二十二条 供热费用的管理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供热费用管理系统,提高收费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
第二十三条 供热费用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收费人员和收费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违规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于拖欠供热费用超过规定期限的居民,供热企业可以采取催缴措施,包括电话通知、上门催缴等。
第二十五条 对于拒不缴纳供热费用的居民,供热企业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缴。
供暖投诉
第二十六条 对于故意破坏供热计量装置和窃取供热资源的行为,供热企业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其他行为,供热企业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供热收费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供热企业所有。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居民区的供热收费管理。
第三十条 对于本制度所未涉及的问题,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供热企业负责解释和修改,如有需要修改的,应征得居委会、物业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