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市供热行业管理,保障用户切身利益,维护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供热服务质量,建立科学、合理的室温评测机制,对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如下:
一、测温时间:在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之间,每月的5日、15日、25日进行(
遇节假日顺延)。如遇天气等特殊因素,按照市市政管委的统一要求进行加测。每年的11月15日下午3点前,各区县所属供热单位将测温结果报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11月15日下午5点前各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市属各大专业供热单位将测温结果汇总后,报市市政管委供热管理办公室。
二、测温地点:选择人员长时间滞留、活动频繁的房间,如起居室、卧室等,阳台、厕所、过道、楼梯、电梯间不能作为测温地点。测温点要选择距地面1.5米以上内墙范围内测量。
三、合格标准:测量地点的温度应为18℃±2℃,不低于16℃即为合格。
四、测温工具:必须选择经过计量部门检测合格的测量表。
五、抽测比例:要选择供热系统中间和末端具有代表性的建筑物,分别取顶、中、低层不同
一、测温时间:在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之间,每月的5日、15日、25日进行(
遇节假日顺延)。如遇天气等特殊因素,按照市市政管委的统一要求进行加测。每年的11月15日下午3点前,各区县所属供热单位将测温结果报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11月15日下午5点前各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市属各大专业供热单位将测温结果汇总后,报市市政管委供热管理办公室。
二、测温地点:选择人员长时间滞留、活动频繁的房间,如起居室、卧室等,阳台、厕所、过道、楼梯、电梯间不能作为测温地点。测温点要选择距地面1.5米以上内墙范围内测量。
三、合格标准:测量地点的温度应为18℃±2℃,不低于16℃即为合格。
四、测温工具:必须选择经过计量部门检测合格的测量表。
五、抽测比例:要选择供热系统中间和末端具有代表性的建筑物,分别取顶、中、低层不同
朝向的房间,抽测用户室温。抽测比例为: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内的按3%;101-500万平方米按2%;501-1000万平方米以上按0.5%进行检测。用户室温合格率应不低于98%。
六、测温记录:各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供热单位(企业)要使用由市市政管委供热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的测温表。对涉及经济赔偿的供热质量投诉,必须有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供热单位(物业房管单位)和用户三方见证签字的现场实测记录。
七、以下情况不能保证用户室温达到16℃的标准:
(一)用户未经供热单位(企业)的同意,擅自更改暖气设施的(包括暖气片、管道、阀门等);
(二)暖气设施被装修包裹在内的;
(三)暖气设施表面有覆盖物的(如衣物等);
(四)用户房间的门窗未能完全关闭的或者门窗玻璃有破损的;
(五)室外气温降到日平均-9℃以下时。
六、测温记录:各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供热单位(企业)要使用由市市政管委供热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的测温表。对涉及经济赔偿的供热质量投诉,必须有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供热单位(物业房管单位)和用户三方见证签字的现场实测记录。
七、以下情况不能保证用户室温达到16℃的标准:
(一)用户未经供热单位(企业)的同意,擅自更改暖气设施的(包括暖气片、管道、阀门等);
(二)暖气设施被装修包裹在内的;
(三)暖气设施表面有覆盖物的(如衣物等);
(四)用户房间的门窗未能完全关闭的或者门窗玻璃有破损的;
(五)室外气温降到日平均-9℃以下时。
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供暖投诉 【颁布日期】 19940803 【实施日期】 19940901
第八条 供暖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必须保证供暖,并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提前或者延长供暖。
(二)供暖期间实行每天24小时连续供暖,保证采暖用户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6℃。
北京11月7日起试点火 供暖开通 2008年10月15日 15:43:49 来源:京华时报
记者昨天(14日)从北京市市政管委供热办获悉,11月7日起,全市试点火开始,本市供暖62357575将面向社会开通。但在11月15日之前的试点火期间,供暖将主要接受政策咨询。11月15日正式点火之后,才接受供暖投诉。
同往年一样,今年本市供暖62357575将在试点火当天开通,但市政服务
热线12319目前可接受市民的供暖政策咨询等问题。在11月15日之后,供暖可接受居民遇到家里漏水、暖气故障等问题投诉;如果家里温度不足16度,市民可打电话投诉;认为供暖收费标准与规定不符,市民也可打该电话咨询。
今年本市调整完善了对困难体实施供暖救助的具体办法,建立了供暖应急专项资金,对低保户等特殊人,以间接燃料实物救助方式保障其正常采暖,并继续重点对机关、商场等公建设施严格控制超温运行。
此外,本市还落实了应急抢修预案及队伍,充实市、区两级27支供暖应急抢修队伍,并进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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