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行业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指导标准
 
Ⅰ级隐患自查标准
Ⅱ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Ⅳ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消防验收报告
消防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
热电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报安全主管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职业健康
职业病防治管理
职业病防治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依法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生产责任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
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七)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部门、各岗位职责
各部门、各岗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在具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
“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值班制度
值班制度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供热投诉,安排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
安全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新聘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
工伤保险
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机构和人员
机构和人员
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
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
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档案记录
档案记录
应建立设备档案,应齐全,保管应良好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
所抽查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应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应整改供暖投诉
保养记录
保养记录
所抽查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应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和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其他单位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危险程度适时组织演练
应急救援物资
应急救援物资
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危害申报
危害申报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变更申报
变更申报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监测及评价
监测及评价
应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危害告知
危害告知
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
设备、化学品材料中文说明书
设备、化学品材料中文说明书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材料,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矿山开采、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