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集中办理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授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市政公用局
【公布日期】2010.04.29
【字 号】青市政公用[2010]61号
【施行日期】2010.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供暖投诉【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集中办理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授权的通知
(青市政公用[2010]61号)
各区(市)建管局、城建局、市政公用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热企业的依法监管,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青岛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目前实际,2010年,我市将对全市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授权的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并对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组织集中办理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授权,对距有效期满不足3个月的供热企业组织审查,办理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权的方法、步骤
  (一)供热经营许可申请步骤
  1.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上的热电联产供热、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由所在区(市)供热管理部门初审,市供热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山东省住房与城乡建设
厅批准颁发。
  2.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下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下的热电联产供热、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由所在区(市)供热管理部门初审,市供热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批准颁发。
  (二)供热经营许可与特许经营申报材料内容
  1.申报材料目录;
  2.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申请表与城市供热特许经营申报表(按照要求的标准格式打印填写,文字版一式4份,电子版1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企业财务报表和银行资信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职称证书及从业经历证明;
  6.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聘任文件(原件);
  7.热源配置情况说明(包括供热能力与供热规模的匹配情况),外购热源的,应提供供用热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
  8.项目建设审批文件(工程立项批复、城市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锅炉压力容器合格证、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安全及消防设施验收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供热事故抢修抢险应急预案,抢修抢险队伍人员名单和设备台帐;
  10.企业章程、服务规范、服务承诺;
  11.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供热服务、及向社会公开情况。
  以上材料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顺序排列,装订成成册,一式4套,封面加盖单位公章。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应在有关单位组织现场勘察时提供原件。
  (三)供热经营许可与特许经营权办理程序
  1.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的供热企业,申请办理供热经营许可与特许经营权,应将申请材料报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青岛市香港中路17号三楼)市市政公用局窗口办理。
  2.其他区(市)及高新区的供热企业,应先将申请材料报企业所在区(市)供热管理部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再报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市政公用局窗口受理;供热特许经营权由企业所在区(市)供热管理部门直接办理,并将特许经营协议报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备案。
  二、有关要求
  1.未获得供热经营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根据申请条件,积极准备有关申请材料。各区(市)市政公用(城建)局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辖区范围内供热企业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权的清查与申请材料的初审办理工作。暂不具备办理条件的供热企业,要抓紧时间整改,做好相关材料的补正工作。
  2.此次集中办理截止时间为2010年8月31日。集中办理结束后,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将对全市供热经营许可与特许经营权的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3.对在通知规定期限内未获得供热经营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至直勒令停止供热经营活动。
  4.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区(市)供热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管理效能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区(市)政府。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