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格化供暖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城市供暖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供热服务的质量,同时保障居民的温暖生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政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网格化供暖管理制度适用于城市供暖系统的管理工作,涉及供热设备、热力管网、用户终端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 本制度的目标是规范供暖管理行为,提高供暖质量,节约能源,优化服务。
第四条 网格化供暖管理是指将管理范围划分为多个网格,并通过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实施管理、服务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模式。
第二章 网格划分
第五条 市政府根据城市供暖系统的规模、居民用暖需求以及地理、人口等因素,制定供暖管理网格划分方案。
第六条 供暖管理网格应确保每个网格的规模适中,使网格内的居民能够方便快捷地享受供暖服务。
第七条 供暖管理网格划分方案应当公示,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三章 网格管理
第八条 网格管理应当在各个供暖管理网格内设立网格管理中心,负责本网格范围内的供暖管理工作。
第九条 网格管理中心应配备专业的供暖管理人员,负责网格内设备的维护、巡查和故障处理。
第十条 网格管理中心应与居民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居民的需求和反馈,并积极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 网格管理中心应建立完善的供暖设备档案,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十二条 网格管理中心应制定并执行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及时采取措施,保障供暖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 供热设备管理
第十三条 供暖管理部门应对供热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供热设备的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 供热设备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和运行,确保供热质量和节能减排。
第十五条 供热设备的巡视和维修工作应当由专业的维修人员进行,并建立台账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 供热设备的报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严禁私自拆除或出售。
第十七条 供热设备的更新改造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提高。
第五章 热力管网管理
第十八条 热力管网的维护和管理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热力管网的安全和畅通。
第十九条 热力管网的巡查工作应当由专业的巡检人员进行,并建立巡查报告进行记录。
第二十条 热力管网的维修工作应由专业的维修人员进行,并建立维修记录。
第二十一条 热力管网的更新改造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确保管网的正常运行和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
第六章 用户终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热量表,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第二十三条 居民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供暖设备,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或私自改动设备。
第二十四条 居民应当及时缴纳供暖费用,并按规定使用暖气。
第二十五条 居民对供暖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向网格管理中心反映,并有权要求给予解决。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供暖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供暖系统进行检查,严格执行供暖管理标准。
第二十七条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供暖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供暖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供热服务的质量。
第二十八条 居民对供暖管理工作有监督权,并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途径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供暖投诉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于严重违反本制度的,将取消其供暖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市政府所有。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相关费用由市政府负责承担。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