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费⽤如何报销?如何⼊账?
如何才能让私车公⽤的费⽤做到税前扣除理由合理充分呢?⼀是企业与员⼯签订租赁合同。⼆是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个⼈汽车所发⽣的费⽤由企业承担。三是承担的费⽤能取得发票。四是费⽤⽀出属于使⽤汽车发⽣的,对应该由员⼯个⼈负担的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
私车公⽤是许多企业存在的客观事实。特别是北上⼴深这些⼀线城市实⾏限⾏、摇号后,私车公⽤弥补了公务⽤车之不⾜,既⽅便了员⼯,⼜有利于企业。
(⼀)税务对私车公⽤的规定
纠结的是,私车公⽤的费⽤在会计核算上⼀点都不⽅便。私车公⽤形成的费⽤报销容易与给员⼯发放交通补贴混淆,是否应并⼊⼯资计征个税,能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直存在争议。
现实中多数企业对私车公⽤的费⽤处理凭票报销,把与车辆相关的费⽤⼀古脑地作为报销凭据。必须明确,这种做法是不合规的,存在较⼤的税务风险。原因有⼆:⼀是企业很难证实费⽤就是为“公⽤”发⽣的;⼆是存在变相发放交通补贴的嫌疑。
公车私⽤涉及的费⽤⼤体包括三个部分:⼀、车辆运⾏的直接费⽤;⼆、车辆的折旧补偿与⾃驾的劳务补偿;三,车辆保险、维修等间接费⽤。私车公⽤涉及的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从税务的解释看,
不完全认可,也不完全否定。
譬如,《北京市地⽅税务局关于明确若⼲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纳税⼈因⼯作需要租⽤个⼈汽车,按租赁合同或协议⽀付的租⾦,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所发⽣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负担的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过路费免费(⼆)私车公⽤费⽤的性质
私车公⽤的本质是企业与员⼯个⼈就交通⼯具的承租与出租。私车公⽤的费⽤⼀⽅⾯具有费⽤报销的性质,如油耗、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直接费⽤,另⼀⽅⾯⼜具有补偿性质,如劳务补偿、车辆折旧补偿。
私车公⽤发⽣的直接费⽤可以凭发票据实报销,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点有共识。补偿性质的费⽤处理相对复杂,需要分析对待。
对于不具有唯⼀性、专属性的费⽤,如保险费、养路费、保养费、维修费、折旧费等间接费⽤,很明确,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做个转换,将这些间接费⽤改换为租赁费⾯⽬就有可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下⽂将具体讲解。
(三)私车公⽤费⽤报销如何规范
如何让私车公⽤费⽤报销做到规范合理、税前扣除理由充分呢?具体操作时,建议做到以下⼏点:
(1)明确哪些岗位、哪些员⼯适⽤私车公⽤,企业要有书⾯备案登记,避免把私车公⽤的费⽤报销与发放全员性的交通补贴混同。
(2)与适⽤私车公⽤的员⼯签订⽤车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这点⾮常重要,可以解答变相发放交通补贴的质疑。
(3)私车公⽤的出车记录企业应专门登记,登记簿记录清楚每次出车的时间、往返地点、公⾥数,车牌号、所办事由等,并需车主签字确认。
(4)协议中要约定清楚费⽤报销与⽤车补贴的⽀付标准与形式。直接费⽤由员⼯凭发票据实报销,其中,油费可依据运⾏公⾥数及油耗标准报销,过桥过路费、停车费根据出车记录报销。
(5)给予员⼯的⽤车补贴(包括劳务补贴、车损补贴等)制定报销标准,如根据⾏驶⾥程确定。补贴⾦额应并⼊员⼯当⽉⼯资计征个税。需要注意的是,补贴⾦额要想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员⼯到当地税务代开租赁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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