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刑法上的危害⾏为
常常提及的刑法⾏为包括实⾏⾏为、预备⾏为、教唆⾏为、帮助⾏为。到底什么是刑法上的危害⾏为刑法上的危害⾏为有什么特征以下就由店铺的⼩编为您详细介绍。
1.刑法上的危害⾏为
危害⾏为三特征:
有体性:⾝体活动包括举动和静⽌,不包括犯意形成与流露。
【注意】:区别⾔论与发表⾔论。
有意性:刑法只调整有意识和有意志⽀配和控制的⾏为,⽽不包括反射动作、睡梦中的举动等等。
有害性:刑法只禁⽌在客观上危害社会的⾏为,对社会⽆害的⾝体举⽌不会被规定在刑法中。其社会危害表现为法益侵犯性,包括对法益的实际侵犯和侵犯危险。
2.刑法上的⾏为
包括实⾏⾏为、预备⾏为、教唆⾏为、帮助⾏为。其中实⾏⾏为是刑法的中⼼概念,因为实⾏⾏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急迫可能性的⾏为,是刑法主要禁⽌的⾏为。
实⾏⾏为的判断标准:
第⼀,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且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实⾏⾏为通常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但刑法分则规定的⾏为并不⼀定是实⾏⾏为,有可能属于预备⾏为。
【特别提⽰】:⾏为是否具有法益侵犯性,是以客观事实作为标准来判断,⽽⾮以⾏为⼈主观认识的事实为标准进⾏判断。具体来说,应以⾏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并对客观事实进⾏⼀定程度的抽象,同事站在⾏为时的⽴场,原则上按照客观的因果法则进⾏判断。
下列⾏为属于实⾏⾏为:增加或者提⾼了已经存在的法益危险;改变实现设定的危险发展过程以减少危险,但未能消除全部危险;制造只有通过损害某⼀法益的危险的因果进程。
下列⾏为不属于实⾏⾏为:减少或者避免法益的侵害的⾏为;对已经存在的法益危险没有防⽌结果发⽣义务的⼈,没有增加危险的相关⾏为。
第⼆,属于类型性的法益侵害⾏为,即从社会相当性上评价属于社会⽣活中被禁⽌的有法益侵犯可能性的⾏为。
实⾏⾏为与其他刑法理论的关联:
第⼀,影响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区分:如果已经着⼿实⾏⾏为,绝对不可能成⽴犯罪预备。
第⼆,影响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地区分:如果没有法益侵犯性的⾏为存在,那就没有犯罪的存在。
第三,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因果关系是讨论实⾏⾏为与实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如果没有实⾏⾏为,那么实害结果就只能是另⼀实⾏⾏为或者⾃然事件导致。
例如甲为了杀死⼄,打算下午外出打猎时制造事故打死⼄;早上检查猎时,⽀⾛⽕导致⼄死亡。本案中甲在杀⼈故意⽀配下只实施了预备⾏为,所以死亡结果不能归于故意杀⼈⾏为;导致⼄死亡的只能是过失的实⾏⾏为。本案甲的⾏为成⽴故意杀⼈罪与过失致⼈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择⼀重罪处罚。
第四,影响共犯⼈的分类:共同犯罪⼈根据分⼯不同,可以分为实⾏犯、教唆犯与帮助犯。
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为⼈以⾃⾝的直接、积极的⾝体活动实⾏犯罪的,是直接正犯。
危害行为⾏为⼈通过⽀配他⼈进⽽⽀配犯罪事实的的,是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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