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为的基本特征都有哪些
危害行为
在现实⽣活中危害的⾏为是⾮常多的,⽽危害⾏为往往会造成⼀定的⼈⾝损害或者财产损失,如果是故意实施危害⾏为的,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那么危害⾏为的基本特征都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危害⾏为的基本特征都有哪些
危害⾏为的基本特征有三个,分别是危害⾏为在客观上是⼈的⾝体动静、在主观上是基于⾏为⼈的意志或意识⽀配下的⾝体动静和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害的⾝体动静。
《刑法》中危害⾏为的基本形式:
(⼀)作为
作为,即积极的⾏为,是指以积极的⾝体举⽌实施《刑法》所禁⽌的⾏为。作为是危害⾏为的主要形式,在我国《刑法》中,绝⼤部分犯罪⼀般情况下通常以作为的形式实施,如故意杀⼈罪、放⽕罪等;许多犯罪只能以作为形式实施,如抢劫罪、盗窃罪、罪等。《刑法》意义上的作为⼀般并不仅指⼀个单独的举动,⽽通常是由⼈的⼀系列举动所组成。如抢劫⾏为由接近被害⼈、实施暴⼒或威胁、劫取财物等动作组成。作为不仅反映利⽤⾃⼰⾝体实施的积极举动,还包括利⽤他⼈、利⽤物质⼯具、利⽤
动物乃⾄利⽤⾃然⼒实施的举动。如教唆幼童偷窃他⼈财物、使⽤剧毒物杀⼈、训练恶狗咬⼈、决⽔破坏农⽥等。
(⼆)不作为
不作为,即消极的⾏为,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为。在我国《刑法》中,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这种犯罪称为纯正不作为犯;还有的犯罪虽然通常情况下由作为形式实施,但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施,这种情况下构成的犯罪称为不纯正不作为犯。需要注意的是,不作为犯并不是指⾏为⼈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举动,⽽只是指⾏为⼈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其实施的积极举动。因此,⾏为⼈通过实施⼀些积极的举动⽽逃避法律要求其履⾏的特定义务时,并不影响不作为犯的构成。如⾏为⼈把年幼⼦⼥带⾄深⼭⽼林然后予以抛弃以逃避抚养义务,这仍属于不作为犯⽽⾮作为犯。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危害⾏为的基本特征有三个,分别是危害⾏为在客观上是⼈的⾝体动静、在主观上是基于⾏为⼈的意志或意识⽀配下的⾝体动静和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害的⾝体动静。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