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类型有哪些
对于国家安全,任何公民都有维护的义务。如果有危害国家安全⾏为的,会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类型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背叛国家罪
背叛国家罪的客体是中华⼈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完整和安全。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管理⾃⼰国家的权⼒。所谓领⼟完整性,即凡属国家领⼟,均不能丢失,不能被分裂、肢解,不能被侵占。背叛国家罪作为的⼀种,由于其侵犯中华⼈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完整和安全,是最严重、最危险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故我国刑法将其规定在分则第⼀章之⾸。本罪在客观⽅⾯表现为背叛中华⼈民共和国的⾏为,即勾结外国或者机构、组织、个⼈、危害中华⼈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完整和安全的⾏为。
背叛国家罪的构成,并不要求造成危害国家主权、领⼟完整和完全的实际后果,只要⾏为⼈实施了勾结外国,背叛国家的⾏为,⾜以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完整和安全的,即成⽴本罪的既遂。本罪的主观⽅⾯,由直接故意构成。
根据《刑法》第02条、第113条和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民危害特殊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
⼆、分裂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客观⽅⾯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的⾏为。组织,是指纠集他⼈、⽹罗成员,组建分裂国家组织的⾏为。所谓策划,是指商讨、制定分裂国家计划的⾏为。实施,是指将分裂国家的计划付诸实⾏的⾏为。本罪既遂的构成不要求客观上发⽣了国家分裂的危害结果。犯罪主体,是⼀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的⾃然⼈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包括我国公民、具有外国国籍的⼈和⽆国籍⼈。本罪主观⽅⾯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103条第1款、第106条、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要分⼦或者罪⾏重⼤者,处⽆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对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与机构、组织、个⼈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56条、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客观⽅⾯表现为煽动他⼈进⾏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的⾏为。本罪的主体是⼀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是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只要⾏为⼈实施了煽动⾏为就构成犯罪,被煽动⼈是否接受煽动⽽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的⾏为,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必须是被煽动⼈接受煽动,实施了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的⾏为,才能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103条第2款、第10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要分⼦或者罪⾏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与机构、组织、个⼈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56条、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武装叛乱、罪
(⼀)武装判乱、罪的概念和特征
武装叛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的⾏为。
1、本罪的客体是我国⼈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本罪的客观⽅⾯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的⾏为。武装叛乱,是指使⽤武器装备进⾏反叛国家和政府的活动。武装,是指使⽤武器装备制造暴⼒事件从⽽引起动乱。此外《刑法》第104条的规定:策划、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作⼈员、武装部队⼈员、⼈民警察、民兵进⾏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的,也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本罪除了⼀般情况下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三种⾏为⽅式外,在针对特定对象时还可以是使⽤策动、胁迫、勾引、收买等⽅式。
3、本罪的主体,是⼀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论是中国⼈还是外国⼈或⽆国籍⼈,均能实施本罪。
4、本罪的主观⽅⾯是故意,即明知⾃⼰的⾏为为武装叛乱、武装的⾏为⽽故意实施。如果⾏为⼈不知⾃⼰参加的是武装叛乱、武装,则不能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犯罪处理。
(⼆)武装叛乱、罪的认定
1、罪与⾮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众因为对党和国家的某些政策不理解,或者因为某些要求没有得到政府的满⾜或者答复,或者因为有关部门对某件事处理的⽅式不妥当,⽽聚众起哄、闹事,有的甚⾄使⽤暴⼒冲击机关、毁坏公共财物。对于这种⾏为不应该按武装叛乱、罪定罪处罚。因为⾏为⼈主观上沿有实施叛乱、⾏为的犯罪故意,也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的。对⾏为⼈应予以说服教育,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解决众的问题,满⾜众的要求,以消解⽭盾。
2、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是⾏为犯,只要⾏为⼈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的⾏为,就构成犯罪既遂,是否造成危害后果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构成。
3、⼀罪与数罪的界限。在武装叛乱、的过程中,往往伴有杀⼈、伤害、放⽕、抢劫等⾏为,尽管这些⾏为⼜触犯了其他罪名,但由于武装叛乱、本⾝包括这些内容,如果没有这样⼀些内容就不成其为武装叛乱、。因此,对于在武装叛乱、过程中实施了杀⼈、伤害、放⽕、抢劫等⾏为的,不能按本罪和有关犯罪实⾏数罪并罚,只能按本罪⼀罪处理。
根据《刑法》第10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要分⼦或者罪⾏重⼤的,处⽆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作⼈员、武装部队⼈员、⼈民警察、民兵进⾏武装叛乱或武装的,应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机构、组织、个⼈相勾结,实施武装叛乱、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武装叛乱、罪,对国家和⼈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客体是我国⼈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本罪的客观⽅⾯表现为组织、策
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为。只要⾏为⼈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为,就可构成本罪的既遂。本罪的主体,是⼀般主体,凡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的是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根据《刑法》第105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要分⼦或者罪⾏重⼤的,处⽆期待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机构、组织、个⼈相勾结,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客体是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本罪的客观⽅⾯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为。本罪的主体,是⼀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只要⾏为⼈实施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为,不管他⼈是否被煽动起来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的⾏为,都构成犯罪的既遂。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必须是他⼈被煽动起来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为,⾏为⼈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要分⼦或者罪⾏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机构、组织、个⼈相勾结,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客体是中华⼈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本罪的客观⽅⾯表现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为。本罪的主体是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个⼈或者机构、组织的直接责任⼈员。主观⽅⾯是故意,即明知他⼈实施的是上述犯罪⽽予以资助。
根据《刑法》第10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可
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投敌叛变罪
投敌叛变罪的客体是⼈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客观⽅⾯表现为投敌叛变的⾏为。犯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外国⼈和⽆国籍⼈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且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的。如果⾏为虽然实际上投奔了敌占
区,但并没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故意,也没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为,不能认定为投敌叛变罪。
根据《刑法》第108条、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员、⼈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对国家和⼈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根据《刑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九、叛逃罪
叛逃罪的客体是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客观⽅⾯表现为在履⾏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或者在叛逃,危害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主要是国家机关⼯
危害行为
作⼈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作⼈员。国家机关⼯作⼈员,是指国家各级权⼒机关、各级⾏政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员。本罪主观⽅⾯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10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作⼈员犯叛逃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56条、条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犯本罪者;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