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定义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个概括性罪名,是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为共同特征的概括。
各种具体罪名则各有其具体构成要件和特征,分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章中的12个条⽂⾥。危害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为,是中国刑法中规定的危害性最⼤的⼀类犯罪,因此,刑法分则在第⼀章就对危害国家安全罪进⾏了规定。 [1] 最⾼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要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为,严惩杀⼈、抢劫、爆炸、⿊社会性质组织等严重刑事犯罪,严惩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侵犯未成年⼈合法权益等犯罪,进⼀步增强⼈民众安全感
犯罪构成要件:
⼀、罪客体
1、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是指国家赖以⽣存和发展的政治基础和物质基础的安全。具体是指国家的独⽴、国家的团结统⼀、国家的领⼟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基本制度及国家的其他根本利益的安全。
2、中华⼈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是指中国的主权独⽴、团结统⼀、领⼟完整和安全、⼈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稳固及其他国家根本利益的安全的总和。
犯罪的客观⽅⾯
犯罪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危害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为。“危害国家安全的⾏为”,是指机构、组织、个⼈实施或指使、资助他⼈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机构、个⼈或与机构、组织、个⼈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为。危害国家安全⾏为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但总的来说就是《刑法》第102条⾄113条所规定的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为。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然⼈犯罪主体,且多为⼀般犯罪主体。对于⼤多数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来说,不论是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或⽆国籍⼈,只要具有刑事责任能⼒且年满16周岁,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某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其主体范围有着严格的限制。如背叛国家罪、资敌罪的主体只限于中国公民;
叛逃罪的主体只限于中国公民中的国家机关⼯作⼈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作⼈员。危害国家安全这⼀类犯罪,实际承担刑事责任⽽被刑罚处罚的只能是⾃然⼈。危害行为
犯罪的主观⽅⾯
犯罪在主观⽅⾯只能由故意构成,具有危害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故意,即⾏为⼈必须具有明知⾃⼰的⾏为会发⽣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的⼼理态度。
处罚标准是什么
危害国家安全的⾏为,是指《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所指的“机构、组织、个⼈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与机构、组织、个⼈相勾结实施下列危害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为:
⼀、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的任务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作⼈员叛变的;
五、进⾏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没有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为的具体处罚,刑法第⼀百零六条对此作出如下具体规定:“与机构、组织、个⼈相勾结,实施本章(刑法分则第⼀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百零三条、第⼀百零四条、第⼀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百零三条、第⼀百零四条、第⼀百零五条之罪具体是指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武装罪、策动武装叛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法规定犯上述各罪的,依照第⼀百零三条、⼀百零四条、⼀百零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即在各条规定的法定刑的上限范围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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