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件:过失
2023-02-0122:16
第15条 [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刑法以处罚故意为原则,处罚过失为例外。只要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就不处罚过失犯罪。一、过失的分类
犯罪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一) 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这种过失有两个特征:
1.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预见是一种可能性而非不可避免性。另外,这种可能性的预见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畏惧感和不安感。
2.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违背了结果避免义务。一方面,行为人希望并且相信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他的意愿;另一方面,行为人并没有确实可靠的根据和能力避免结果的发生。
(二) 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如下:
1.没有预见。行为人没有预见到结果的发生,因此疏忽大意的过失又称无认识过失。
2.应当预见。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预见义务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社会习俗。例如,护士进行青霉素注射必须先做皮试,这是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义务。换句话说,行为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
3.出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是行为人马马虎虎、粗心大意,缺乏社会责任感,违背了社会共同生活的要求。
二、注意义务与注意能力
结果回避义务与结果预见义务统称为注意义务,注意能力则是指是否拥有回避结果与预见结果的能力。根据注意义务来源的不同,可以将过失区分为一般过失和业务过失。
一般过失的注意义务来源于日常生活准则,业务过失的注意义务来源于业务规则。责任事故类犯罪一般为业务过失,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等为一般过失。
一般认为,注意义务应按照一般人的标准来判定。
三、无罪过事件
《刑法》第 16 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无罪过事件包括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是指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危害结果,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不但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当时的主客观条件,也无法预见。
不可抗力是指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了危害结果,行为人遇到了不可抗拒的力量,无法避免结果的发生。
[例1] 司机倒车,看见后面有很多孩子在玩,于是下车将孩子们赶开,不料还有个孩子故意躲在车轮下,结果被轧死。这属于意外事件。
[例2] 在车正常行驶过程中,刹车突然失灵撞伤路人,司机虽然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却无法避免,这属于不可抗力。
四、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与无罪过事件的区别
(一)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之间的
①.相似之处:二者都认识到危害结果有发生的可能性,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②.本质上的区别: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合法权益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则反映的是对合法权益的消极不保护态度。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具体体现在:
1.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
2.间接故意的行为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
3.从认识要素看,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计后果、不顾死活,对危害结果不采取挽救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措施在经验法则上很难防止结果的发生,那通常是间接故意;相反,如果证据反映出行为人有积极挽救危害结果发生的举动,那通常可以判断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4.如果一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大,行为人又没有采取有效的避免措施,一般都是故意而非过失。
(二)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
二者的区别:
1.在于一个是有认识的过失,一个是无认识的过失。
2.疏忽大意的过失特点是疏勿大意,该知道的不知道,能想到的没想到。过于自信的过失,特点是轻
率、冒失,能避免的没避免,能办到的没办到。总之,只要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已经预见了危险,结果的发也违背了他的意愿,那就是过于自信,否则就是疏忽大意。
(三) 过失与无罪过事件
一般应当遵循禁止危险理论进行判断,即看行为人先前行为是否是为社会所禁止的危险,如果是,那么即使采取了避免措施,也应被视为过失。分述如下:
1.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都表现为对危害结果有所预见,而且结果的发生都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但其区别在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有结果避免义务,不可抗力没有这种义务。
2.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都表现为对危害结果没有预见,结果的发生也都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但两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存在结果注意义务,而意外事件没有这种义务,无论是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还是社会习俗来看,行为人都无法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
3. 如果行为人创造了社会所禁止的危险,那就是有罪过事件,而非无罪过事件。
危害行为例题
下列哪些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 (ABCD)
A.老师因学生不守课堂纪律,将其赶出教室,学生跳楼自杀。
(老师将学生赶出教室并非危害行为,因此不构成过失犯罪)
B.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
(属于间接故意,对伤害结果持放任的心态,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这是当年著名的甘肃小传旺案)
C.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岸,路人见状离去,小偷突然抽筋溺毙。
(路人对小偷抽筋溺毙既没有预见也不可能预见,既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也不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属于意外事件。)
D.邻居看见6 楼儿童马上要从阳台摔下,遂伸手去接,因未能接牢,儿童摔成重伤。
(邻居的行为没有犯罪的过失,也没有犯罪的行为,不属于过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