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罪刑法定和罪刑均衡原则含义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行均衡原则含义:即犯多大的罪就承担多大刑事责任,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其当罪、罪刑相称。
罪行均衡原则要求:(1)立法上要考虑犯罪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2)司法上要考虑犯罪行为、危害结果、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程度。
2: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1)属地原则内容:它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法。
(2)属人原则内容:它以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无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本国法律均有管辖权。
(3)保护原则内容:它以国家利益为标准,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无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刑法。
(4)普遍原则内容:它以保护各国利益为标准,凡是发生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均适用本法。
3: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含义: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已经审判但判决尚未确定(生效),是否适用新刑法的问题。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我国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1) 旧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新刑法认为是犯罪。(旧刑法)
(2) 旧刑法认为是犯罪,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新刑法)
(3) 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且处罚相同的。(旧刑法)
(4) 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处罚比旧刑法轻的。(新刑法)
(5) 按旧刑法已经审判并作出了生效的判决:原判决依然有效。
4:犯罪的概念、特征
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众集体所以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特征:(1)危害性:(一)、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二)、有社会危害性才构成犯罪
(2)违法性:(一)、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定特征。(二)、刑事违法是指违法刑法
(3)受罚性:(一)、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二)、不受刑法惩罚的不构成犯罪。
5:犯罪客体的概念、种类
概念: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行为所侵犯的法益(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
种类:(1)、一般客体:是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社会关系
(2)、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侵犯的客体,即法益的某一方面
(3)、直接客体:是某一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客体,即收益的某个具体部分。
6:作为和不作为的犯罪表现形式
作为(积极的犯罪行为):(1)作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2)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主要形式。(3)下列行为都是作为:犯罪分子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犯罪分子借助自然力;犯罪分子借助代为;犯罪分子借助不具备犯罪主体的他人实施犯罪的。
不作为(消极的犯罪行为):(1)不作为是指不实施其有义务实施的行为。(2)不作为分为纯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3)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如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刑法中持有的行为方式;先行行为引起大的义务。
7:犯罪结果概念和表现形式
概念: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社会关系)所构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
表现形式:(1)物质性结果(有形)、非物质性结果(无形)
(2)实害结果(已经发生)、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3)直接结果、间接结果。
8:因果关系概念和表现形式
概念:行为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必然联系。
表现形式:(1)因果关系是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统一。(2)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主要形式有:一行为直接而合乎法律地引起危害结果;一行为在危险状态下造成一定危害结果;一行为加上被害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两行为前后连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数行为共同作用而导致危害结果;中断的因果关系(中断的因果关系是 指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这一过程中介入异常因素而发生另一危害结果)。
9:单位犯罪概念、特征和处罚
概念: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
特征:(1)主体特征:公司,企业单位;事业、团体单位;机关单位。(2)主观方面特征:有主观方面的故意。(3)客观方面的特征:a、经单位决策机关决定:单位有权作出决定的机构。b、经负责人员决定:负责人员一般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有关机关、团体的首长
处罚:(1)各国规定不同:有的采取单罚制,有的采取两罚制
(2)我国单位犯罪(两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
a、单位的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责任人判处自由刑与罚金
b、单位犯
罪的单罚制: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
10: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含义: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划分规定:(1)完全付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完全付刑事责任
危害行为(2)相对付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付刑事责任。
(3)完全不付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付刑事责任
(4)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减轻处罚
(5)对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有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事责任能力含义: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划分规定:(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患者发病期间、间歇性精神病人发病时、病理性醉酒的人不付刑事责任。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付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包括处于早期发作前趋期精神病患者和处于部分缓解期的精神病患者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能力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人;生理性醉酒的人;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包括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或变态人格、性变态、轻躁狂与抑郁症、老震荡后遗症、轻微精神发育不全)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生理功能丧失的人(又聋又哑或者盲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付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11: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含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并且这种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含义: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经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2: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13:无罪过事件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但无故意或过失,而是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原因引起的
种类:(1)不可抗力: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原因
引起的
(2)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 ,但不是出于故意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3)无罪过事件不构成犯罪。
14:正当防卫概念和条件
概念: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条件:(1)防卫意图要正当,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2)防卫起因:有不法侵害。(3)防卫的对象是罪犯本人。(4)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能防卫;不法行为已经结束、自动中止、已被制服、已经丧失侵害能力为停止时间;事前防卫、事后防卫付刑事责任。(5)防卫限度。
15:犯罪既遂和未遂的概念、处罚
既遂概念: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在犯罪意图支配下已达到犯罪终点
既遂处罚:(1)刑法法定刑是按既遂犯标准设置的。(2)直接按照新法规定的幅度进行处罚。(3)罪名后面不需要加上“既遂犯”
未遂概念: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
未遂处罚:(1)犯罪未遂的定性:按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罪名适用。在判决书上定为“x x x(未遂)罪”。(2)我国对未遂犯处罚:采取得减主义,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6:犯罪中止、预备概念、处罚
犯罪中止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犯罪中止的处罚:(1)各国处罚原则:得减主义、必减主义。(2)我国采取必减主义:中止犯为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已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预备概念: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犯罪预备的处罚:(1)各国立法例:得减主义、必减主义。(2)我国采取得减主义: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旧兼从轻原则或者免除处罚。
17:共同犯罪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8: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处罚
主犯:(含义)组织、领导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处罚)组织领导集团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全部罪刑处罚,其它犯按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罪行处罚
从犯:(含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和帮助犯。(处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胁从犯:(含义)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必减主义)应当按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教唆犯:(含义)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处罚)教唆他人犯罪的按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被教唆人
没有犯教唆的罪,教唆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9:一罪种类的概念和处理原则
一罪含义:犯罪单复数问题。一罪与数罪是适用数罪并罚前提。
一罪分类: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
实质的一罪:(1)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按一罪处罚。(2)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并合犯或想象的数罪,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3)结果加重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惩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直接按照刑法规定的一罪处罚。
法定的一罪:(1)惯犯: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以犯罪所得为生活主要生活来源,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犯罪。按一罪从重处罚。(2)结合犯:指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依法结合成一个新的罪(A+B=C)。我国刑法A+B=A或B罪的严重情节。按一罪处罚。
处断的一罪:(1)连续犯:指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按一个罪从重处罚。(2)牵连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按一罪从重处罚。(3)吸收犯:指一个行为被另一个行为所吸收,仅以吸收的行为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予论罪。按一罪处罚。
20:几种主刑概念和期限
管制:(概念)对罪犯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钱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拘役:(概念)指剥夺罪犯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法方法。拘役是一种短期的自由刑。(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有期徒刑:(概念)是指较长期剥夺惩罚手段罪犯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
无期徒刑:(概念)是剥夺罪犯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死刑:(概念)是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方法。是刑罚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21:几种附加刑的概念
罚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或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将犯罪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家所有的刑罚方法。
22:累犯的分类、处罚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
罪的犯罪分子。
特别累犯:因犯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
处罚:刑法规定“加重处罚”;新刑法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3:自首的分类、处罚
一般自首: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刑的行为。
特别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24:数罪并罚的概念、适用
概念:指法院对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应执行的并罚制度。
适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以上决定执行的期限:数罪判处的刑种相同按照限制加重原则;数罪判处的刑罚有无期或死刑采用吸收原则;数罪判处的刑罚中刑罚有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数罪判处的刑种不同,有不同意见我国采取折算说或折抵说。
25:缓刑的概念、条件、期限
概念: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
一般缓刑条件:(1)犯罪分子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3)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缓刑的考验期: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26:减刑的概念、条件
概念:指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由于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条件:(1)对象条件:a、减刑适用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b、死刑和死缓不属于减刑。(2)实质条件:a、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劳动、爱护公物、完成任务。b、罪犯确有立功表现:有突出事迹。c、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有重大事迹。d、未成年犯减刑依法适度放宽;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主犯、累犯、惯犯的减刑应当从严掌握;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减刑。(3)限度条件:a、减刑以后又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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