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动物虽然服从于人,但是动物的权利应该同我们自己的权利一样神圣。由于虐待动物行为具有无直接被害人、难以和其他残酷对待动物行为相区分、缺乏诉讼的便利性等特点,并不是所有的虐待动物行为都适合由国家公权力机关进行惩罚。因此,在虐待动物犯罪的遴选问题上,必须坚持限制扩大惩罚的范围,而应该从社会调整机制的整体完善上去寻问题的完善解决之道。对动物的残忍残酷会压抑、削弱人的同情心,让人变得麻木不仁。
关键词虐待动物、刑法、惩罚
米兰·昆德拉在《生命不能承受之轻》中曾说过:“一个人对于动物的关爱可以作为衡量这个人灵魂的尺度。”动物保护立法的出台反映了人们道德意识的进步,残忍对待动物不是一个文明国家应有的行为。动物立法一方面出于人类对动物的同情和关注,而另一方面则是为了避免一种道德的沦丧。因为伤害和折磨动物而取乐的人通常会有暴力倾向,很有可能会以同样残忍地手段对待同类,这种对动物残忍的嗜血心态会引导人们犯罪,不利于社会道德和安宁的构建。例如:英国最初的动物福利法律规制的就是斗牛、斗鸡等社会底层人士喜好的残酷体育项目。当时一些议员认为防止和减少对动物的暴行可以培养人们的道德行为。文明和科学的进步影响着人们对动物态度的转变。19 世纪,达尔文提出进化论,人们逐渐意识到动物不同于木头、铁器等没有生命的物体,动物有着和人类相同的精神特征,能体验愉快和痛
苦,甚至还有好奇、记忆、推理等较高的认知能力。动物和人的心理感官能力没有本质不同,有的只是程度上的差异。在这期间,许多思想家、哲学家表达了反对虐待动物的观点,康德、伏尔泰、洛克等都是怀着对动物的仁爱之心劝导人们要善待动物。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动物是有感情的生命,给它们施加不必要的痛苦是野蛮残忍,在道德上不能接受的。社会大众对动物态度的转变促成了动物保护立法成为现实。
一、虐待动物入刑的界限
(一)刑法中关于“动物”的定义
法律并不保护所有动物,如:苍蝇、蚊虫、鼠等害虫,法律通常保护对人类和整个生态系统有益的高等动物,并且每个经济发展水平各异的国家根据自己不同的动物福利标准,所保护的动物种类也有所差异,甚至同一国家不同法律所保护
的动物也不相同。1如:《匈牙利刑法典》、《瑞士联邦动物福利法》将受法律保护动物限定为脊椎动物;英国《动物福利法案》明确保护活的脊椎动物;而《俄罗斯联邦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法》则几乎囊括了所有受人类活动影响的动物。
本人认为刑法中虐待动物行为所指向的动物应包括:各种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等脊椎动物。
(二)虐待动物罪的犯罪构成
具体到哪些虐待动物行为应该由刑法予以调整,首先应该讨论哪些行为属于犯罪。这就涉及到犯罪的本质问题。如果虐待动物行为满足犯罪的本质特征,那么这一行为就会被纳入《刑法》的视域范围之内。有人认为,“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不能仅仅考虑结果无价值,也不能仅仅考虑行为无价值,而要将二者结合起来,综合考虑行为所造成的结果、行为方式和方法、行为人的身份、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意思等;即既要考虑客观侵害,又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还有行为人的身份(义务),才能得出妥当结论。”行为既要有主观故意性,还要有法益侵害性。
1.虐待动物罪所侵犯的客体
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因为该行为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反虐待之所以能被接受,是因为对虐待动物行为的厌恶是人类普遍的道德自觉。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应是侵犯了社会秩序、人类的善良心理。
2.虐待动物罪的犯罪主体
犯罪是人类社会的特定行为,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体必须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虐待动物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3.虐待动物罪的主观方面
虐待动物罪的主观方面应为直接故意。在我国现阶段国情的背景下,制定专门的动物保护法稍显超前,在此基础上增设的虐待动物罪属于一种轻罪,不应对保护动物设定过高标准来限制人类的行为自由。2
4.虐待动物罪的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构成侵害的客观之外在的特征或表现,分为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
(1)危害行为:即在行为人的意识或意志支配下速实施虐待动物的行为。关于危害行为的方式,一般区别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表现,虐待动物罪应当是作为犯。如把虐待动物罪定义为不作为犯罪,将会产生过重的义务,有量刑过重之嫌
1贾晓洛.虐待动物入刑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2.3.
2贾晓洛.虐待动物入刑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2.3.
疑。
(2)危害结果:行为人以残忍手段造成动物的伤残或死亡的结果。
二、外国关于虐待动物入刑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英国关于虐待动物入刑的相关法律
英国 1911 年颁布的《动物保护法》具有重要的意义,《动物保护法》作为一部综合性法律,最主要的贡献就在于通过英国法庭和法官对“残酷行为”和“不必要痛苦”的法律解释规定了动物福利保护的基本要点,明确了动物福利不仅包括动物身体和心理的需要,而且还包括动物的心理健康。该法规定不仅对驯养动物施加残酷暴行,导致动物遭受不必要痛苦是犯罪,如果未能对动物施加合理的关照和监督而不能防止动物遭受此类痛苦也是犯罪。《动物保护法》占据极其重要的历史地位,对西方各国动物福利立法有着深远的影响和借鉴作用,之后其他国家开始效仿英国,通过了类似的法律。
英国的反动物虐待是世界上起歩最早,也是最完整的。《动物保护法》中主要明确了“虐待”的定义,以及相应的处罚和量刑。它规定了法院可以剥夺虐待动物行为人对其动物的所有权;规定了在兽医认为动物继续存活会遭受不可治愈的痛苦的情况下,有权处死动物;规定了在兽医的建议下,警察有权将动物处死或送医,所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规定了任何人不得对动物造成务必要的痛苦,不得使动物过劳,否则当事人或动物所有人将被处以。这是英国最早关于保护动物的法律规定,之后的《动物保护法》的部分条款经历了几次修改,分别对处罚力度和适用范围加以规定。英国目前的动物
保护法对虐待动物行为处罚很严厉,一般情况的虐待动物都会被处6个月以下监禁和5000英镑以下的。在最新的修改案中,虐待的定义包括了踢打、蹂躏、喂食不洁饲料、使之过度劳累、折磨、激怒或者恐吓,或者作为允许其他人虐待自己动物的行为,让动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的行为,提供动物打斗场所或允许动物打斗的行为和故意对动物投毒的行为,以及其他的不人道行为。这反映出英国的虐待动物罪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传统的因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导致动物不必要的痛苦,二是对动物有照顾责任的人未尽责任导致动物不必要痛苦。而"照顾责任"包括了“适当的环境、适当的饮食、展现正常行为模式的能力、与其他动物一起饲养或者隔离的需要得到满足、远离疼痛、痛苦、伤害和疾病”。所以,英国动物法令中的"虐待"定义是相对广义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动物保护法的内容扩展到关心动物的生活质量,甚至动物的身心愉快方面。英国政府在 1965 年成立布兰贝尔委员会,委员会提出了动物福利“五大自由”包括:不受饥渴和营养不良困扰的自由;不在恶劣环境中生活的自由;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享有表达正常天性的自由;不受恐惧和忧虑紧张的自由。如今这五大自由已经是国际上公认的动物
福利标准。
(二)美国关于虐待动物入刑的相关法律
在美国有家庭暴力的家庭中70%的家庭会虐待宠物,而几乎所有的连环杀人凶手在青少年时期都有过
虐待动物的行为。另外,美国研究人员做过多项关于同情心、暴力行为和虐待动物行为之间关系的研究,研究结果表明:虐待动物是缺乏同情心的表现,缺乏同情心会影响儿童的健康成长,以后更倾向于实施暴力行为。故虐待动物对人们的仁慈心产生消极影响,促使人们更易于对其他个体使用暴力而不会产生愧疚心理,且以后还会再次发生暴力行为。因此,若对当前的虐待动物行为不加遏止,长期下去人类面对此类行为将麻木不仁,乃至丧失对动物的同情心。行为人会因为在成长过程中缺失同情心而易于滋生暴力倾向。故虐待动物对行为人自身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美国由伯格推动通过的《防止虐待动物法》将动物保护的范围从原来的只有几种有着经济价值的动物扩大到大部分哺乳动物;虐待的含义也从原来的杀死重伤、残酷殴打的纯暴力行为扩大到过度驾驭、过度负重等其他轻度虐待行为。另外此法令还将判定的重心放到了虐待行为本身,而非先前的必须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虐待的动机和倾向。这一修改使得美国的动物保护立法有了突破性的进展。而在美国部分州,残酷虐待动物的行为已经被纳入刑法。如纽约州在1829年发布的《防止虐待动物法》规定,行为人故意杀死或致残别人的牲畜,或者行为人故意殴打和虐待动物,这种行为将会被定为轻罪。又如科罗拉州在2001年发布了《威斯蒂法》,将虐待动物的行为定为重罪。
(三)加拿大关于虐待动物入刑的相关法律
《加拿大刑事法典》第444条规定:“故意对动物做出以下行为的,可以被判处伤害家禽生命罪,当事人
最高会面临5年的监禁:(1)对家畜施以不必要的伤害和投毒的;(2)放置在家禽平时经常进食的地方的”。第445条规定:“故意对下列非家禽动物做出如下行为之一的,构成伤害其他动物罪:(1)虐待或毒害被合法喂养的动物,如鸟,宠物,观赏用动物等;(2)放置在其他合法喂养的动物经常进食的地方的"。第446条规定:"故意造成动物不必要的痛苦或伤害;或者故意允许别人对自己的动物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或者故意对词养类动物,宠物或者观赏性动物投毒,或者故意允许他人对自己的上述动物投毒的,构成虐待动物罪”。3
(四)新西兰关于虐待动物入刑的相关法律
1999年《动物福利法案》针对虐待动物所可能造成的伤害设置了不同的条3田淼.论我国反虐待立法[D].石家庄经济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10,6.
危害行为款,主要在第二章“动物的管理”中。其目的:一是禁止对动物的虐待行为;二是对某些利用陷阱、捕捞、捕捉、圈禁等对待动物的行为进行管理。而第一章“照顾动物”则是针对动物责任人的规定,以进一歩确保动物不会因为责任人疏忽而受到虐待。第二章的主要谈到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的惩罚,规定做出上述行为的人最多可以被判处三年监禁和五万罚金,做出上述行为的单位最多可以被判处二十五万元的罚金。这些都属于虐待动物最为严重的情况。接下来的一章规定了较轻的罪名和对一些特殊情况的解释:如未尽责任的过失罪,就属于一种比较轻的罪,一般不会处以监禁,罚金在一万元以下。
本章第12条对主人未能对自己的宠物尽到看管,喂养,保护义务的情况做出了规定;第14条对在贩卖和暂时存放过程中对动物造成不必要痛苦的情况做出了规定;第22条对在运输过程中对动物未能提供合适的饮食和水的情况做出了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个人会被最髙处以6个月的监禁以及最高2.5万元的罚金;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将会被处以最高12.5万元的罚金。在上述两章的规定中,抗辩理由仅有在行为人已穷尽所有合理的措施來避免伤害;或该行为发生在意外情况下,为挽救人员生命之必须。4三、我国对于虐待动物行为的立法现状
(一)我国关于动物保护方面相关法律
现实中发生的案例已经暴露了现行刑法对“虐待动物罪”的立法漏洞,对防止虐待动物刑事责任构建提出了实践需求。如2002年2月发生的清华大学学生刘洋为满足对黑熊等嗅觉是否灵敏的好奇心而将浓硫酸泼向北京动物园的黑熊、棕熊,致使3只黑熊、2只棕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酿成震惊全国的“伤熊实验”。最终被告被判处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于刑事处罚。本案凸显出现行《刑法》对虐待动物保护的法律漏洞。因为《刑法》中和此种残害动物的相关的罪名只有第341条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临野生动物罪,而本案列中被告并没有“非法捕猎、杀害”野生动物,最多只算是对熊的故意“伤害或虐待”不构成“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临野生动物罪”。
(二)虐待动物行为入刑问题的建议
在防止虐待动物立法与《刑法》的关系上主要涉及到是否需要将残忍虐待动物的行为“犯罪化”问题。对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都有专门的“虐待动物罪”,我国目前没有规定这种犯罪,在《刑法》中是否应该规定“虐待动物罪”,值得探讨。
首先,要从防止虐待动物立法的理念与《刑法》的立法目的、任务和保护法益等方面进行分析,看虐待动物是否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防止虐待动物立法的理念是通过限制人类的不当利用动物的行为来保护动物免受残酷对待,并维系人
4谭为之.虐待动物行为入罪研究[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5.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