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哪些⾏为触犯⽹络安全法?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四⼗六条第⼀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1、捏造损害他⼈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员在信息⽹络上散布的 2、将信息⽹络上涉及他⼈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员在信息⽹络上散布的等
在这个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们的⽣活越来越离不开互联⽹,离不开⼿机,电脑,离不开平板等各种智能⼯具。然⽽,越来越多的也不断出现,,⽹络⿊客,各种⽹络病毒⼊侵,机要⽂件泄密等安全问题成为讨论的热点,下⾯⼩编将为⼤家介绍哪些⾏为触犯⽹络安全法。
⼀、哪些⾏为触犯⽹络安全法?
为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信息⽹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
第⼀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四⼗六条第⼀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
(⼀)捏造损害他⼈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员在信息⽹络上散布的;
(⼆)将信息⽹络上涉及他⼈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员在信息⽹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论。
第⼆条利⽤信息他⼈,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四⼗六条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同⼀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造成被害⼈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残、⾃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诽谤他⼈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利⽤信息⽹络诽谤他⼈,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四⼗六条第⼆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引发体性事件的;
(⼆)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年内多次实施利⽤信息⽹络诽谤他⼈⾏为未经处理,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利⽤信息⽹络辱骂、恐吓他⼈,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百九⼗三条第⼀款第(⼆)项的规定,以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员在信息⽹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百九⼗三条第⼀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危害行为
第六条以在信息⽹络上发布、删除等⽅式处理⽹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多次实施上述⾏为的,依照刑法第⼆百七⼗四条的规定,以定罪处罚。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的,通过信息⽹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法经营⾏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百⼆⼗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定罪处罚:
(⼀)个⼈⾮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数额在⼆万元以上的;
(⼆)单位⾮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条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场所、技术⽀持等帮助的,以论处。
第九条利⽤信息⽹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法经营犯罪,同时⼜构成刑法第⼆百⼆⼗⼀条规定的,第⼆百七⼗⼋条规定的,第⼆百九⼗⼀条之⼀规定的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条本解释所称信息⽹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播电视⽹、固定通信⽹、移动通信⽹等信息⽹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络。
为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民众⽣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
第⼀条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百九⼗⼀条之⼀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明知是他⼈编造的恐怖信息⽽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百九⼗⼀条之⼀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九⼗⼀条之⼀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型客运交通⼯具正常运⾏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矿企业等单位的⼯作、⽣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政村或者社区居民⽣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三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依照刑法第⼆百九⼗⼀条之⼀的规定,在五年以下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型客运交通⼯具中断运⾏的;
(⼆)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第四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九⼗⼀条之⼀的 “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造成三⼈以上轻伤或者⼀⼈以上重伤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妨碍国家重⼤活动进⾏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重罪处罚。
第六条本解释所称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爆炸威胁、⽣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灾情、重⼤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九⼗⼀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经过上⾯对⽹络安全问题的具体介绍,想必⼤家⼼中已经知道哪些⾏为触犯⽹络安全法了。从法律上看出,我国针对⽹络安全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严厉打击⽹络犯罪,严厉禁⽌在⽹络上散播⼀系列引起社会不安的因素等各种违法犯罪⾏为。所以,在⽹络时代,各位⼈民还应合理正确使⽤⽹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