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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力口熏犯的犯罪形态问题阐述
孙荣杰
摘要结果加重犯历来是刑法学研究中的难点问题,基本犯与加重结果两者之问复杂关系使得结果加重犯的犯罪形态不易把握。为此,本文试从基本犯和加重结果的复杂关系着手辨析,以期能更好地理解结果加重犯的犯罪形态。
关键词结果加重犯基本犯加重结果犯罪形态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95-01
一、结果加重犯概念之解读
结果加重犯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本质是符合一个构成要件,为法定一罪,不能因为其可能会造成两个结果而认为是数界。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大致可表述为“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
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用简单的数学等式则可描述为:“结果加重犯=基本犯+加重结果+法定刑加重”,构成结果加重犯则上述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二、结果加重犯结构之评述
关于结果加重犯的结构,即基本犯与加重结果的罪过形式可能包括以下几种:(1)基本犯为故意,加重结果也是故意(故意+故意):(2)基本犯为故意,加重结果是过失(故意+过失):(3)基本犯为过失,加重结果是故意(过失+故意):(4)基本罪为过失,加重结果也是过失(过失+过失)。对于上面四种组合情况,有的学者认为“基本犯只能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发生只能持过失的态度。”其理由如下:“1、我国立法上不存在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2、如果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有故意,那么这一结果应成立另一新罪的结果,此时应直接成立加重结果的故意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笔者认为,讨论结果加重犯结构问题,不能脱离我国刑法条文而停留在逻辑推理中。首先应当肯定的是,行为人对基本犯罪持故意.对加重结果持过失的情况是很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致死是其适例。其次不可否认的是,行为人对基本犯罪持过失时,也可成立结果加重犯。因为从理论上来看,我们没有理由将基本犯罪限定为故意犯罪:另外从刑法规定来看,也存在着对基本犯罪持过失的结果加重犯,如《刑法》第132条规定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这就是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的立法例,无
视这样的立法例存在,是不符合实事求是精神的。再次,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罪过至少是过失,但不排除有故意情况的存在,如《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人对重伤、死亡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最后,应当注意的是,在基本犯罪是过失犯罪的情形下,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在主观上只能出于过失,而不可能是故意,因为这会造成罪刑不均衡的现象。
三、结果加重犯犯罪形态之分析
笔者之所以要长篇累牍、大费周章地评述结果加重犯的结构,是因为对结果J JI J莺犯构成特征的理解会直接影响到其犯罪形态问题。诚如上面分析,结果JJ“重犯的构成组合只有三种:(1)过失十过失:(2)故意+过失:(3)故意+敞意。对结果』J u重犯的犯罪作者简介:孙荣杰,扬州市人民捡察阮.形态的思考不能仅从基本犯或加重结果其中一个方面认识,而应该从两方面同时考虑:
1.对于“过失十过失”的结果加重犯而言,只要加重结果发生,就成立犯罪既遂。因此这类结果加重犯无犯罪未遂形态可言,只有结果加重犯成立与否之分。
2.对于“故意+过失”的结果加重犯而言,基本犯既遂,如果加重结果未发生,显然结果加重犯不能成立,只能认定基本犯罪犯既遂:如果基本犯未遂却出现了加重结果。例如未遂却致人死亡o,此种情况由于基本犯未遂,结果加重犯构成要件也就未全部齐备,故属犯罪未遂,成立未遂的结果加重犯(若认定为既遂,不但被告人不服,恐怕被害人家属也不会同意)。
3.对于“故意+故意”的结果加重犯而言,基本犯既遂后未出现加重结果,能否认定为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有学者持否定说,认为“基本犯罪既遂以后,没有未遂的问题,我们不能说某种犯罪行为即是既遂又是未遂。倘若基本犯罪既遂又出现加重结果未遂。这是不可思议的矛盾。”笔者并不赞同这种观点。首先,结果加重犯所具有的“基本犯+加重结果”的结构,完全可能出现基本犯既遂而加重结果的未遂情况3。所谓的一个犯罪行为既遂后没有未遂的问题,只是针对单独一个犯罪行为而言。其次,若依否定说的观点,对行为人追求加重结果发生但未得逞的情况按基本犯既遂处理,就会造成量刑上的偏差。例如,在以杀人方法抢劫而未将人杀死的情况。按照否定说的观点,只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处“3年以上l O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以杀人为手段的抢劫行为的量刑反而低于单纯杀人行为的量刑,昆然不合理。对此,有入主张为战意杀人罪。但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则会出现以下现象:行为人为劫财而预谋杀人,或在劫财过程中为压制反抗而故意杀人,因而致人死亡的,以抢劫罪处罚:没有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这也是一种不合理的现象。为了克服上述两方面的缺陷,也必须承认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危害行为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结果加重犯的犯罪形态需要具体分析。一概否认结果加重犯未遂存在的余地,不是认真负责的做法。结果加重犯未遂形态完全契合于结果加重犯之主观罪过与客观特征,肯定其存在也符合对结果JⅢ重犯本质要求之把握。笔者也期望今后的刑法理论对此能有更进一步的认识。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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