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I Syst em A,.xl So c i et y
垡垒!查垒垒竺!竺!望里重翟餮霪
孙荣杰
关键词结果加重犯基本犯加重结果犯罪形态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95-01
一、结果加重犯概念之解读
结果加重犯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本质是符合一个构成要件,为法定一罪,不能因为其可能会造成两个结果而认为是数界。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大致可表述为“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
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用简单的数学等式则可描述为:“结果加重犯=基本犯+加重结果+法定刑加重”,构成结果加重犯则上述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二、结果加重犯结构之评述
关于结果加重犯的结构,即基本犯与加重结果的罪过形式可能包括以下几种:(1)基本犯为故意,加重结果也是故意(故意+故意):(2)基本犯为故意,加重结果是过失(故意+过失):(3)基本犯为过失,加重结果是故意(过失+故意):(4)基本罪为过失,加重结果也是过失(过失+过失)。对于上面四种组合情况,有的学者认为“基本犯只能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发生只能持过失的态度。”其理由如下:“1、我国立法上不存在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2、如果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有故意,那么这一结果应成立另一新罪的结果,此时应直接成立加重结果的故意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笔者认为,讨论结果加重犯结构问题,不能脱离我国刑法条文而停留在逻辑推理中。首先应当肯定的是,行为人对基本犯罪持故意.对加重结果持过失的情况是很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致死是其适例。其次不可否认的是,行为人对基本犯罪持过失时,也可成立结果加重犯。因为从理论上来看,我们没有理由将基本犯罪限定为故意犯罪:另外从刑法规定来看,也存在着对基本犯罪持过失的结果加重犯,如《刑法》第132条规定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这就是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的立法例,无
视这样的立法例存在,是不符合实事求是精神的。再次,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罪过至少是过失,但不排除有故意情况的存在,如《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人对重伤、死亡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最后,应当注意的是,在基本犯罪是过失犯罪的情形下,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在主观上只能出于过失,而不可能是故意,因为这会造成罪刑不均衡的现象。
三、结果加重犯犯罪形态之分析
笔者之所以要长篇累牍、大费周章地评述结果加重犯的结构,是因为对结果J JI J莺犯构成特征的理解会直接影响到其犯罪形态问题。诚如上面分析,结果JJ“重犯的构成组合只有三种:(1)过失十过失:(2)故意+过失:(3)故意+敞意。对结果』J u重犯的犯罪作者简介:孙荣杰,扬州市人民捡察阮.形态的思考不能仅从基本犯或加重结果其中一个方面认识,而应该从两方面同时考虑:
1.对于“过失十过失”的结果加重犯而言,只要加重结果发生,就成立犯罪既遂。因此这类结果加重犯无犯罪未遂形态可言,只有结果加重犯成立与否之分。
2.对于“故意+过失”的结果加重犯而言,基本犯既遂,如果加重结果未发生,显然结果加重犯不能成立,只能认定基本犯罪犯既遂:如果基本犯未遂却出现了加重结果。例如未遂却致人死亡o,此种情况由于基本犯未遂,结果加重犯构成要件也就未全部齐备,故属犯罪未遂,成立未遂的结果加重犯(若认定为既遂,不但被告人不服,恐怕被害人家属也不会同意)。
3.对于“故意+故意”的结果加重犯而言,基本犯既遂后未出现加重结果,能否认定为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有学者持否定说,认为“基本犯罪既遂以后,没有未遂的问题,我们不能说某种犯罪行为即是既遂又是未遂。倘若基本犯罪既遂又出现加重结果未遂。这是不可思议的矛盾。”笔者并不赞同这种观点。首先,结果加重犯所具有的“基本犯+加重结果”的结构,完全可能出现基本犯既遂而加重结果的未遂情况3。所谓的一个犯罪行为既遂后没有未遂的问题,只是针对单独一个犯罪行为而言。其次,若依否定说的观点,对行为人追求加重结果发生但未得逞的情况按基本犯既遂处理,就会造成量刑上的偏差。例如,在以杀人方法抢劫而未将人杀死的情况。按照否定说的观点,只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处“3年以上l O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以杀人为手段的抢劫行为的量刑反而低于单纯杀人行为的量刑,昆然不合理。对此,有入主张为战意杀人罪。但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则会出现以下现象:行为人为劫财而预谋杀人,或在劫财过程中为压制反抗而故意杀人,因而致人死亡的,以抢劫罪处罚:没有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这也是一种不合理的现象。为了克服上述两方面的缺陷,也必须承认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危害行为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结果加重犯的犯罪形态需要具体分析。一概否认结果加重犯未遂存在的余地,不是认真负责的做法。结果加重犯未遂形态完全契合于结果加重犯之主观罪过与客观特征,肯定其存在也符合对结果JⅢ重犯本质要求之把握。笔者也期望今后的刑法理论对此能有更进一步的认识。
注释:
l张f引{竹.}PJ i).节f2『i版).江i#…敝÷1.2007,I版.
2^≈铭m f r『I I:京l编t巾I qj},削棠州|f::篼》(1996‘I:Jf I I私'耵捌毪).I I|埘人比入学di舨礼.19971版.讹3I.33梃.
0盘l l他人之盯,意瑚。撕祭”l fl i未盗J或fE"伤害红j}l 。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