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共同犯罪人的意思联络
浅谈共同犯罪人的意思联络
引言
共同犯罪是故意犯罪的一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形态之一,也是刑法理论中比较复杂的问题之一。共同犯罪是相对单个人犯罪而言的,共同犯罪区别于单独犯
罪的根本特征在于犯罪的共同性。[1]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
形式的团伙犯罪、聚众犯罪日益增多,共同犯罪问题越来越成为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重点问题。而共同犯罪在定罪与处罚上均和单独犯罪有重大的区别,如何正确区分、界定,对科学、准确地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解决这一问题首先主要取决于各国立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也就是说,刑事司法中的共同犯罪制度,即共同犯罪理论是各该国共同犯罪现象在法律上的反映。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时存在不同的意思联络,致使理论界对于共同犯罪问题争论颇多,定论不一。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理解和把握的尺度不同,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造成定罪量刑的实际偏差。本文,笔者就共同犯罪中的共同犯罪人的意思联络入手,通过对共同犯罪人意思联络的研究,以期正确确定共同认识因素的有
无及程度,从而正确认定共同故意的性质和范围,供大家商榷。
一、意思联络概说
1、意思联络的含义
危害行为
目前,关于意思联络的定义,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表明愿意共同实施某种犯罪。
[2]此观点将意思联络界定为“表示愿意共同实施某种犯罪”。
(2)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人不仅主观上都有犯意,而且要有犯意联系,他们之间以犯意的互相疏通为必要,彼此协调,只有这样的共同故意,才能使共同犯罪的活动具有内部一致性。[3]此观点将意思联络界定为“以犯意的互相疏通为必要”。
(3)意思联络是将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的传递、反馈而形成的。[4]此观点将意思联络界定为犯罪人的“意思传递、反馈”。
(4)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人在认识因素上要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5]此观点将意思联络界定为都认识到了自己在和他人一起犯罪。
上述观点都基本上概括了意思联络的内涵,但也都有不尽完善之处,即它们都没有对意思联络在共同故意中的本质作出科学界定。笔者认为,意思联络是不仅使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一起犯罪,而且能借以形成共同故意的主观沟
通和思想联系。根据此定义,意思联络的概念可从两方面去界定:一方面,意思
联络是一种共同犯罪人之间借以形成共同故意的主观沟通和思想联系;另
一方面,意思联络是一种能使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的主观沟通和思想联系。
2、意思联络的内容
共同犯罪人意思联络的内容,实际上就是共同犯罪人在思想意思中交换共同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通过意思联络,共同犯罪人应当认识到不只是自己一个人在单独实施犯罪行为,而是与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即“每个参与人知道,除他之外还有其他参与人共同实施犯罪,且后者也有同样的认识”。[6]当然这里所指的其他人,可以是其中一个人或几个人,并不需要是指所有参与人。
(2)通过意思联络,各共犯人应当概括地认识到自己行为和其他共犯人行为的
性质和结果。共犯人对于共同行为的性质和结果的认识不必十分具体,只要概括性地认识到即可。
(3)通过意思联络,要求共同犯罪人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不过这种预见并不要求其预见因果关系的一切细节,“只要预见到由于共同的行为会产生某种或一定的结果就够了”。[7]
3、意思联络的实质
关于意思联络的实质,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
(1)共同故意形成的前提说。该观点认为意思联络,只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
前提条件,而它本身并不是共同故意的内容。持此种观点的学者主张:“正是通过意思联络,各共同犯罪人的个人犯罪故意,才结成一体,转化为共同的犯罪故
意。”[8]
(2)共同故意内容说。该观点认为“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9]“犯罪共同说认为,
共同犯罪是数人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因此,除了要求数人就实现的特定的犯罪具有共同行为之外,还要求数人就实现的特定犯罪具有意思联络,即数人必须相
互认识到犯罪事实,或者说必须具有共同故意”。[10]也就是说,意思联络本身就是共同故意的内容之一,其与共同故意的认识因素不可分。
笔者赞成共同故意前提说,即认为意思联络是形成共同故意的前提条件。因为任何共同故意犯罪的构成,其首先相互之间要有意思联络,简单地说,如果双方事前没有意思联络,即使其犯罪所针对的对象相同,也只能是单独犯罪。共同犯罪是基于犯罪的意思联络这个前提条件而存在的。
4、意思联络的作用
不同的共同犯罪理论,对于意思联络在共同犯罪主观方面的作用的认识是不同的。
客观主义刑法理论的犯罪共同说,把共同犯罪理解为数人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认为只有在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才能成立共同犯罪。这就要
求共犯的主观故意必须是同一构成要件内的故意。因此,
共犯者之间的意思联络就成为形成共同故意的前提和基础。所以,没有意思联络,就没有共同故意,也就没有共同犯罪。因此说,意思联络是犯罪共同说的理论基石。
主观主义的行为共同说,把共同犯罪理解为复数的人通过共同的行为来实现各自犯意,共同表现主观恶性的过程。该理论并不考虑犯罪构成的同一性,也不要求共犯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在该理论看来,意思联络并不是共同犯罪的前提和条件。
我国刑法学界所坚持的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共同犯罪理论,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故意与共同犯罪行为的统一。[11]因此,只有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并且形成共同犯罪故意,才能认定他们之间成立共同犯罪。
现在,各国刑法理论越来越重视犯罪人之间的意思联络。日本刑法学者牧野英一认为:“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意思联络。由于甲的意思和乙的意思互相联络,
其两者的行为,才产生法律上统一观察的结果。”[12]前苏联刑法学者特拉依宁也强调:“不要求各共犯之间有一定的主观联系,就必然把刑事责任建立在几个人的不同的行为客观巧合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必然会导致所发生的结果的客观归罪。”[13]
5、意思联络的特征
共同犯罪人之间的意思联络具有以下特征:
(1)意思联络的共同犯罪人必须都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一个有刑事责任能力人和一个无刑事责任
能力人的意思联络不能成为共同犯罪人。
(2)意思联络必须是双向的沟通。这就是说,进行犯罪意思联络的共同犯罪人,必须都在主观上接受并理解了对方的犯意并产生沟通,从而达到双方主观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