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101-12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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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1号】孙洪亮职务侵占案
——【裁判要旨掩饰隐瞒⾏为⼈在事前与上游犯罪的⾏为⼈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承诺事后讲为犯罪分⼦销赃,这对与其形成共犯关系的上游犯罪的实⾏⾏为⼈起到很⼤的⿎励、帮助作⽤,对最终的犯罪结果发⽣具有很强的原因⼒,因⽽其所实施的掩饰、隐瞒⾏为就构成了上有共同犯罪的⼀部分。当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可以根据⾏为⼈实际所起的地位、作⽤认定。
【第1102号】陈某、欧阳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裁判要旨】代为销售与收购不同,其属于替犯罪分⼦销售犯罪所得,中间过程中并没有以⾃有资⾦取得对犯罪所得的所有权。上游犯罪经查证属实,即使未经过司法裁判亦不影响本罪的处理。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为⼈是否“明知”,应当结合被告⼈的认知能⼒,接触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式以及被告⼈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认定。⽽且本罪的主观⽅⾯是故意,包括确定的故意和不确定的故意,只要⾏为⼈根据有关
情况,主观上认识到或应当认识到掩饰、隐瞒的对象是或可能是他⼈的犯罪所得或者收益即可,不要求其对上游犯罪的犯罪⼈究竟是何⼈、上游犯罪的⾏为时间、地点及触犯的罪名等有具体的认识。
【第1103号】姜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裁判要旨】明知系他⼈受贿犯罪所得的现⾦⽽提供场所藏匿,其⾏为性质在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实物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不涉及资⾦形式的转换或转移,如将现⾦转换为他⼈名下的银⾏卡等,故应当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
【第1104号】奥姆托绍等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裁判要旨】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第1105号】谭细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裁判要旨】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上游犯罪事实成⽴”是指上游犯罪⾏为确实存在,不要求必须是由刑事判决确认的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实践多发犯罪之⼀,如果要求认定该罪必须以上游⾏为被定罪为前提,会⼤⼤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还可能放纵犯罪。
【第1106号】唐某中、唐某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裁判要旨】上游犯罪⾏为⼈在逃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犯罪所得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为时为准。
【第1107号】元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裁判要旨】上游犯罪事实成⽴,但因主体不适格⽽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仍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掩饰、隐瞒的⾏为⼈定罪处罚。
【第1108号】郭锐、黄⽴新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裁判要旨】与盗窃分⼦事前通谋的收赃⾏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的共犯。在认定销赃⾏为⼈与盗窃实⾏犯是否有事前通谋时,有三点需要特别注意:⼀是销赃⾏为⼈与盗窃实⾏犯事前通谋的时间仅限于盗窃犯罪既遂之前,在盗窃犯罪既遂之后才进⾏意思联络的,不属于事前通谋;⼆是销赃⾏为⼈仅知道盗窃实⾏犯可能要去实施盗窃,但在盗窃前未与盗窃实⾏犯形成意思联络,在盗窃完成后才与盗窃实⾏犯共谋实施销赃⾏为,不属于事前通谋;三是只要销赃⾏为⼈在盗窃前向盗窃实⾏犯承诺盗窃完成后为实⾏犯收购、销售盗窃所得的赃物,就可以认定双⽅存在事前通谋,⽽不要求销赃⾏为⼈对盗窃犯罪的时间、地点、⽅法、对象、⽬标等具体情节
都全⾯了解或参与共谋。
【第1109号】牡丹江再⽣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七收购站及朱富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裁判要旨】单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判处相应刑罚。
【第1110号】陈飞、刘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裁判要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予以改装并介绍买卖的⾏为,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为。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其他⽅法”的认定,必须坚持以下⼏点:⼀是⾏为⼈的⽬的是出于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是这些⽅法与窝藏、转移、代购和代为销售在罪质上具有相当性;三是这些⽅法在客观上扰乱了司法秩序,妨害了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为的追究。
掩饰、隐瞒盗窃犯罪所得的赃车,应依照《机动车解释》,判断该⾏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对具有法定从宽、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应依法从宽处罚。
【第1111号】李涛、曹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裁判要旨】明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其他⽅法”的界限,⾸先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只要能实际上起到对犯罪及其收益掩饰、隐瞒的效果,妨碍正常刑事追诉的⾏为,均可成⽴本罪。其次,要重视犯罪⾏为罪质的相当性,“其他⽅法”应当是指与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四种
⾏为⽅式相类似的⽅法。最后从因果关系来说,以“其他⽅法”掩饰、隐瞒的⾏为与他⼈的上游犯罪⾏为难以被司法机关追诉具有因果关系,且这种难以被追诉的效果是⾏为⼈追求或者放任的结果。⾏为⼈以“其他⽅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如果“其他⽅法”也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112号】张晗、⽅建策、傅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裁判要旨】帮助更换被盗电动车锁的⾏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客观要件中的“其他⽅法”。“其他⽅法”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要素:⼀是⾏为⼈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是该⾏为与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在罪质上具有相当性;三是该⾏为在客观上扰乱了司法秩序,妨害了司法机关对赃物及其收益的正常追缴活动和对违法犯罪案件的追查活动。
【第1113号】吴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裁判要旨】拆解农⽤车的⾏为、居间介绍买卖的⾏为均属于掩饰、隐瞒的“其他⽅法”。
【第1114号】侯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裁判要旨】保安讲巡逻时抓获的盗窃犯罪分⼦盗窃所得财物据为⼰有的⾏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或者贪污。
【第1115号】谭某旗、谭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如何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与⾮罪、此罪与彼罪
[第1116号]张⽟良、⽅俊强⾮法买卖⽀案
----裁判要旨:对于发⽣在1997年10⽉1⽇以前的⾮法买卖⽀⾏为应当如何适⽤法律及该罪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节点.(⼀)对于发⽣在1997年10⽉1⽇以前的⾮法买卖⽀⾏为,应当适⽤1979年刑法和1995年《最⾼⼈民法院关于办理⾮法制造、买卖、运输⾮军⽤⽀、弹药刑事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法买卖⽀罪的追诉时效应从犯罪⾏为完成之⽇起计算。
[第1117号]杨某某、杜某某放⽕案
——裁判要旨: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被告⼈杨某某、杜某某的⾏为与被害⼈卢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的⾏为应当以放⽕罪论处,且系犯罪既遂
[第1118号]邵⼤平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交通肇事撞伤他⼈后逃离现场,致被害⼈被后续车辆碾压致死的如何定性?(⼀)“因逃逸致⼈死亡”的认定,不以逃逸前的交通肇事⾏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因逃逸致⼈死亡”的认定不以⾏为⼈在逃逸前的交通肇事⾏为中的责任⼤⼩为前提条件;(三)正确区分⼆次碰撞事故中的“因
逃逸致⼈死亡”和不作为故意杀⼈。
[第1119号]⾈⼭市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李某某⾛私普通货物案
——裁判要旨:冒⽤远洋渔业项⽬确认的船舶名义,将⾃捕⽔产品作为不征税货物报关⼊境的⾏为如何定性?(⼀)⽆证捕捞的⾏政违法属性不对后续⾛私普通货物犯罪⾏为的定性产⽣影响(⼆)被告单位违反海关法规,冒⽤远洋⾃捕⽔产品免税资格,逃避海关监管,侵害了海关监管秩序(三)被告单位偷逃应缴税额已达⾛私普通货物罪的定罪标准
[第1120号]梁保权、梁博艺信⽤卡案
----裁判要旨:⼆被告⼈将涉案资⾦⽤于合法经营,后因客观原因导致⽆法归还透⽀款,主观上没有⾮法占有透⽀款的⽬的,不属于恶意透⽀信⽤卡的⾏为,不构成信⽤卡罪。恶意透⽀被停卡后⾄催收后未满3个⽉期间所偿还款项应视为偿还本⾦且应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
[第1121号]欧敏、关树锦从事长途⼤巴客运⾮法经营案
----裁判要旨:构成⾮法经营罪。其理由是:欧敏、关树锦的⾏为违反了《中华⼈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和《⽆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国家规定,属于⾮法经营罪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法经营⾏为”。未经许可擅⾃从事⾮法客运经营的危害不仅体现在结果危害,
⽽且体现在潜在危害,其不仅对正常的客运经营秩序造成严重破坏,⽽且导致潜在的危险因素⼤量增加如引发超载以及因超载⽽频发的交通事故问题。因此,对于未经许可擅⾃从事⾮法客运经营的⾏为,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1122号]喻江、李强⾮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裁判要旨:被告⼈喻江、李强⼈违反《中华⼈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时间长、规模较⼤,⾮法经营数额和获利数额均达数⼗万元,具有较⼤社会危害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其⾏为构成⾮法经营罪。
[第1123号]马某某故意杀⼈案
----裁判要旨:限制民事⾏为能⼒⼈、⽆民事⾏为能⼒⼈参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若⼲问题。(⼀)限制民事⾏为能⼒⼈、⽆民事⾏为能⼒⼈不能独⽴地以附带民事被告⾝份参加附带民事诉讼,应由其监护⼈作为法定代理⼈代为诉讼;(⼆)限制民事⾏为能⼒⼈、⽆民事⾏为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属于⽆民事责任能⼒⼈,应由其监护⼈承担民事责任。
[第1124号]吴某某、郑某某故意杀⼈案
----裁判要旨:被告⼈因本⼈及家⼈长期遭受被害⼈家庭暴⼒⽽不堪忍受,在被害⼈再次实施家庭暴⼒
时杀害被害⼈,能否认定为故意杀⼈罪情节较轻的情形?被告⼈因本⼈及家⼈长期遭受被害⼈家庭暴⼒⽽不堪忍受,在被害⼈再次实施家庭暴⼒时杀害被害⼈,可以认定为故意杀⼈罪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1125号]李虎、李善东等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故意隐瞒⾃⼰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以“证⼈”⾝份按照司法机关安排指认同案犯的⾏为是否构成⽴功。被告⼈李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时,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涉案,李虎有完全的⼈⾝⾃由。故李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为并⾮在“到案
后”实施,其⾏为不构成⽴功。
[第1126号].李英俊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在⾃家院内搜寻藏匿的不法侵害⼈时发⽣打⽃,致⼈死亡的,构成正当防卫。(⼀)被害⼈刘振强躲进⽟⽶地后其实施的不法侵害并未结束;(⼆)被告⼈李英俊在多名村民前来帮助的情况下持械进⼊⽟⽶地寻被害⼈刘振强的⾏为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不应认定其具有加害故意;(三)被告⼈李英俊在⽟⽶地中与被害⼈刘振强发⽣打⽃,并将刘振强打倒的⾏为属于⽆过当防卫。[第1127号]潘光荣、赖铭有抢劫案危害行为
----裁判要旨:保外就医期限届满后未归监⼜重新犯罪的应如何计算。(⼀)被告⼈潘光荣保外就医⼀
年的时间应计⼊已执⾏刑期(⼆)被告⼈潘光荣保外就医期满后的时间不应计⼊已执⾏刑期(三)对被告⼈潘光荣的余刑应从保外就医⼀年期满后第⼆⽇起算
[第1128号]张万盗窃案
----裁判要旨:盗窃罪中数额巨⼤与减半认定情形并存的如何适⽤法律。在审理盗窃案件时,若⾏为⼈的涉案财物数额已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应当直接在相应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只有盗窃数额未达到相应标准,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次判断,如是否有减半认定的情形等。
[第1129号]谢志喜、曾和平盗掘古⽂化遗址案
----裁判要旨: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物保护单位的古⽂化遗址,但犯罪情节较轻的,如何量刑。(⼀)在确定为全国重点⽂物保护单位的区域内盗掘古⽂化遗址的⾏为,依法应当以盗掘古⽂化遗址罪定罪处罚(⼆)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物保护单位的古⽂化遗址,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决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缓刑
[第1130号]韩涛、胡如俊盗掘古墓葬案
----裁判要旨:被告⼈的⾏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不能狭义地理解“古墓葬”及“掘”的含义,盗掘古墓葬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包括古墓葬的主体——墓室,也包括墓室外的⼀些重要附属物,如墓道、⽯像⽣、碑
刻等,对附属物的偷挖同样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盗掘”。[第1131号]曾某平等贩卖、运输案
----裁判要旨:⼆审应当对“⼀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法律”进⾏审查。进⼀步来讲,对于⼀审判决没有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抗诉案件除外),⼆审法院⽆须(或者不应当)进⾏审查,更不能追加认定该部分犯罪事实。将⼆审程序的审理范围限定于“⼀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法律”,符合⼆审程序的功能定位和相应的诉讼原则。
[第1132号]易⼘拉欣-阿⼘杜西默德-阿布多什⾛私案
----裁判要旨:对⾛私恰特草的⾏为如何定罪量刑。(⼀)对⾮法携带恰特草⼊境我国的⾏为,应以⾛私罪论处(⼆)对于没有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应综合考虑其致瘾癖性、社会危害性、数量、纯度、⾮法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量刑
[第1134号]沈某某滥⽤职权案
----裁判要旨:滥⽤职权罪属于状态犯,⽽⾮继续犯。滥⽤职权罪的犯罪⾏为实⾏终了后产⽣不法状态,即侵害结果,此后,侵害结果虽然⼀直存在,但滥⽤职权⾏为本⾝已经实⾏终了,没有持续,因此,追诉期限仍应从滥⽤职权⾏为造成的侵害结果发⽣之⽇起算,⽽不能以侵害结果终了之⽇起算。
[第1135号]任尚太等三⼈⾷品监管渎职案
----裁判要旨:上级部门没有在被告⼈所在⼯作单位配备专职的检验⼈员和相应的检验设备,这在⼀定程度上确实限制了三被告⼈开展⾷品监管的有效性,但这⼀因素并不⾜以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产⽣本质影响,三名被告⼈从未对涉案酒店的⾷品进⾏过抽检,因⽽导致发⽣重⼤⾷品安全事故,其玩忽职守⾏为与重⼤⾷品安全事故的发⽣仍然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1136号]张建军、刘祥伟对⾮国家⼯作⼈员⾏贿案
——【裁判要旨】在国有建设⽤地使⽤权挂牌出让过程中串通竞买的⾏为应如何定性张俊黄浩
[第1137号]谭世豪职务侵占案
——【裁判要旨】单位员⼯利⽤本单位业务合作⽅的收费系统漏洞,制造代收业务费⽤结算⾦额减少的假象,截留本单位受托收取的业务合作⽅现⾦费⽤的⾏为,应当如何定性林旭潘⽂杰
[第1138号]赵⽟⽣、张书安职务侵占案
——【裁判要旨】村民⼩组组长将集体⼟地征⽤补偿费据为⼰有的⾏为应当如何定性韩景慧郭宝安徐卫岭
[第1139号]周爱武、周晓贪污案
——【裁判要旨】贪污特定款物的司法认定以及新旧法选择适⽤时罚⾦刑的判处藏德胜
[第1140号]郑祖⽂贪污、受贿、滥⽤职权案
——【裁判要旨】如何处理以威胁⽅法收集的被告⼈供述及司法实践中对“重复供述”如何采信黄建屏林恒春
[第1141号]吴毅、朱蓓娅贪污案
——【裁判要旨】侦查机关通过疲劳审讯获得的被告⼈供述是否属于⾮法证据以及⾮法证据排除后是否对量刑事实形成影响周庆琳汤咏梅
[第1142号]王雪龙挪⽤公款、贪污案
——【裁判要旨】如何认定“⼩⾦库”性质公司及公务性⽀出能否从贪污数额中扣除王宗光夏稷栋关敬杨
[第1143号]罗菲受贿案
——【裁判要旨】如何认定特定关系⼈是否成⽴受贿罪共犯康瑛
[第1144号]孙昆明受贿案
——【裁判要旨】如何区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法收受他⼈财物的情形周维平张静段凰
[第1145号]朱渭平受贿案
——【裁判要旨】国家⼯作⼈员对特定关系⼈收受他⼈财物事后知情且未退还,如何判定其是否具有受贿故意;国家⼯作⼈员收受请托⼈所送房产,后请托⼈⼜将该房产⽤于抵押贷款的,是受贿既遂还是未遂黄勇余枫霜
[第1146号]李明辉受贿案
——【裁判要旨】刑法修正案(九)施⾏后,⼆审在减轻犯受贿罪被告⼈主刑的同时,能否加重财产刑周维平段凰
[第1147号]吴六徕受贿案
——【裁判要旨】以欺骗⽅式让⾏贿⼈主动交付财物的,应认定为索贿陈健
[第1148号]丁利康受贿案
——【裁判要旨】社区卫⽣服务中⼼办公室信息管理员“拉统⽅”⾮法收受财物⾏为之定性陈姣莹周嫣
[第1149号]⽏保良受贿案
——【裁判要旨】赃款、赃物⽤于公务⽀出,是否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为请托⼈谋取利益前多次收受请托⼈财物,数额较⼤的,如何认定受贿数额;索取、收受下属或者被管理⼈员的财物价值较⼤的,能否视为承诺谋取利益陈华舒
[第1150号]耿三有受贿案
——【裁判要旨】⼆审期间因刑法修改及司法解释出台导致定罪量刑标准发⽣变化的,应如何适⽤法律汪雷李连武李欣磊
[第1151号]沈海平受贿案
——【裁判要旨】如何把握辩⽅提交的证据证明标准和作相关证据审查以及出于受贿的故意⾮法收受他⼈财物后⼜退还部分钱款的,如何认定受贿数额沈⾔